每日经济新闻
今日报纸

每经网首页 > 今日报纸 > 正文

涉嫌股权“两卖”曙光股份大股东遭起诉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2-08 00:21:04

对比七里港集团、华泰汽车两名交易对方分别与曙光集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中交易标的股份的数量存在一定差异,更加关键的是,七里港集团和华泰汽车提供的每股转让价格存在差异。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谢宏辰 每经编辑 谢欣    

每经记者 谢宏辰 每经编辑 谢欣

1月12日晚间,曙光股份(600303,收盘价10.96元)发布公告称,公司大股东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曙光集团)已与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汽车)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然而,公司2月7日晚间发布的公告却显示,曙光集团遭到起诉,原因是曙光集团涉嫌将上述股份重复进行交易。

七里港集团起诉曙光集团

根据曙光股份2月7日的晚间公告,曙光集团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和七里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里港集团)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七里港集团的起诉理由是,2016年12月下旬,七里港集团与曙光集团就曙光集团持有的曙光股份1.1亿股普通股股票转让给七里港集团事宜达成一致,双方草签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七里港集团同意以20亿元的总体作价受让曙光集团持有的曙光股份1.1亿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上述协议第17.1条款约定,《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于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2017年1月11日,双方正式在草签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上盖章,该协议此刻正式生效。2017年1月12日,七里港集团按照《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约定向曙光集团支付了2000万元合作定金。

然而,1月12日晚间,曙光股份发布的公告却显示,曙光集团与华泰汽车于2017年1月12日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七里港集团认为,其与曙光集团共同订立并于2017年1月11日盖章生效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理应以诚信为本,忠实履行该协议所约定的各项内容。协议生效后,七里港集团按约定及时向曙光集团支付了2000万元合作定金,曙光集团却又与他人就同一事项签署了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该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

为此七里港集团请求:1、法院依法判令曙光集团双倍返还定金4000万元。2、法院依法判令曙光集团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3、案件受理费由曙光集团承担。

每股转让价格存差异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比七里港集团、华泰汽车两名交易对方分别与曙光集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中交易标的股份的数量存在一定差异,更加关键的是,七里港集团和华泰汽车提供的每股转让价格存在差异。

根据曙光股份1月12日的晚间公告,曙光集团拟将其持有的曙光股份9789.5万股A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4.49%)出售给华泰汽车,并将其持有的4581.83万股(占曙光股份总股本的6.78%)的投票权委托给华泰汽车。曙光集团持有的剩余4581.83万股将于限售期满后,将其中3567.2万股再行转让给华泰汽车。经双方协商,上述9789.5万股股票的转让价格初步定为23.21元/股。

而根据七里港集团的上述陈述来看,其与曙光集团协商的股权转让总体作价为20亿元,涉及1.1亿股股票,合计每股转让价格18.18元,低于华泰汽车的报价。

如需转载请与《每日经济新闻》报社联系。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读者热线:4008890008

特别提醒:如果我们使用了您的图片,请作者与本站联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欢迎关注每日经济新闻APP

每经经济新闻官方APP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