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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务部终裁对中国光伏产品征双反关税 将影响30亿美元出口

2014-12-18 00:47:24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查道坤 发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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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查道坤 发自江苏

迟到了5天之后,美国商务部对华光伏“双反”的终裁结果在当地时间12月16日正式宣布,认定从中国大陆进口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从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此类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将对相关产品的两地生产商和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根据17日发表的声明,中国大陆厂商的倾销幅度为26.71%到165.04%,与7月份美国商务部初裁时认定的倾销幅度基本相当;补贴幅度为27.64%到49.79%,较6月份美国商务部初裁结果有所提高。台湾地区厂商的倾销幅度为11.45%至27.55%。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美国光伏“双反”终裁结果的落地,将影响高达30亿美元中国光伏产品出口,这无疑对中国的光伏企业是一个重创。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指出,美方的裁决进一步加剧了两国间的光伏产品贸易争端,严重损害了两国产业的贸易与合作,中国企业对此表示强烈不满,中国政府对此表示严重关切。

此外,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也在17日发布声明称,美方对产品范围的认定违反了美国商务部的通常做法,并与WTO规则不一致。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对中国企业的合理利益造成了不正当的伤害。

征“双反”税还须过一关

据美国商务部发布的对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输美晶体硅光伏产品的终裁结果,认定中国大陆厂商的倾销幅度为26.71%至165.04%,补贴幅度为27.64%至49.79%,台湾地区厂商的倾销幅度为11.45%至27.55%。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6月3日,美国商务部裁定,初步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存在补贴行为,初裁认定中国大陆产品补贴幅度为18.56%至35.21%,倾销幅度为26.33%至165.04%;台湾地区厂商的倾销幅度为27.59%至44.18%。

而根据美方贸易救济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明年1月29日左右做出终裁,如果这家机构也做出肯定性终裁,美国海关将正式开征“双反”关税;如果该机构否决中国相关产品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美方将不征收“双反”关税。

对此,光伏行业专家赵玉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美国对华光伏产品‘双反’是否执行,需要明年1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如果裁定结果是否定,那么美国对华光伏产品的‘双反’终裁就不会执行。不过目前来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结果应该是与美国商务部一致,所以中国光伏企业很难避免美国的第二次‘双反’惩罚性关税。”

来自美方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大陆输美晶体硅光伏产品总额为15亿美元,中国台湾输美相关产品总额为6.57亿美元。业内人士表示,美方此次终裁结果出炉意在全面限制中国对美出口晶体硅光伏产品。

此外,业内人士还表示,随着美国二次“双反”的落地,中国高达30亿美元的光伏产品将会受到很大影响。

光伏业完全脱困还需时日

值得注意的是,与6月公布的数据相比,此次“双反”征税税额无疑有很大的不同。其中,初裁公布的天合光能反补贴税税率为18.56%,然而此次被提高到了49.79%。相反的是,尚德电力的征收税率有小幅下降。总体而言,中国光伏企业的反补贴税率分布为26.89%至38.72%。

另外,终裁结果的反倾销税税率也在增加。其中,天合光能反倾销税税率增加了近1%,晶科能源、昱辉阳光税率由58.87%增加到78.42%。43家被列入调查名单的企业,如英利、阿特斯以及其他光伏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将从42.33%增加到52.13%。就全中国范围内,未列入名单的其他中小光伏企业税率甚至高达165%。

就全国光伏布局来看,作为光伏大省的江苏,无疑是受到影响最大的省份。江苏省商务厅相关人士表示,美国发起的第二轮“双反”调查,可以说是对中国出口光伏进行全面布控,“第二次‘双反’把中国台湾纳入范围,目的就是全面限制中国对美光伏产品出口,而江苏光伏企业对美出口最大,所以对江苏光伏打击较大。”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上一次美国启动的18.32%到249.96%不等的反倾销税率、14.78%到15.97%不等的反补贴税率,导致江苏13亿美元光伏产品出口受累,占全国四成多,不少企业不得不放弃美国市场。此次的二次“双反”终裁的落地,对江苏的光伏企业影响不会少于上次的13亿美元。

对此,赵玉文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接受‘双反’调查企业,有多达一半以上是江苏企业,其中包括天合光能、阿特斯、亿晶光电等,这无疑对江苏的光伏企业打击是最大的,影响产品的总额不会少于上次的13亿美元。”

赵玉文表示,2014年光伏产业面临欧美“双反”、产能过剩等压力,有一批企业面临淘汰,企业兼并重组在所难免,光伏产业面临诸多难题,完全脱困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二次‘双反’终裁会导致国内不少光伏企业的处境雪上加霜,在这种形势下,光伏企业需要积极应对诉讼,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调整企业发展模式,对企业进行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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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查道坤发自江苏 迟到了5天之后,美国商务部对华光伏“双反”的终裁结果在当地时间12月16日正式宣布,认定从中国大陆进口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从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此类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将对相关产品的两地生产商和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根据17日发表的声明,中国大陆厂商的倾销幅度为26.71%到165.04%,与7月份美国商务部初裁时认定的倾销幅度基本相当;补贴幅度为27.64%到49.79%,较6月份美国商务部初裁结果有所提高。台湾地区厂商的倾销幅度为11.45%至27.55%。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美国光伏“双反”终裁结果的落地,将影响高达30亿美元中国光伏产品出口,这无疑对中国的光伏企业是一个重创。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指出,美方的裁决进一步加剧了两国间的光伏产品贸易争端,严重损害了两国产业的贸易与合作,中国企业对此表示强烈不满,中国政府对此表示严重关切。 此外,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也在17日发布声明称,美方对产品范围的认定违反了美国商务部的通常做法,并与WTO规则不一致。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对中国企业的合理利益造成了不正当的伤害。 征“双反”税还须过一关 据美国商务部发布的对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输美晶体硅光伏产品的终裁结果,认定中国大陆厂商的倾销幅度为26.71%至165.04%,补贴幅度为27.64%至49.79%,台湾地区厂商的倾销幅度为11.45%至27.55%。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6月3日,美国商务部裁定,初步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存在补贴行为,初裁认定中国大陆产品补贴幅度为18.56%至35.21%,倾销幅度为26.33%至165.04%;台湾地区厂商的倾销幅度为27.59%至44.18%。 而根据美方贸易救济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明年1月29日左右做出终裁,如果这家机构也做出肯定性终裁,美国海关将正式开征“双反”关税;如果该机构否决中国相关产品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美方将不征收“双反”关税。 对此,光伏行业专家赵玉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美国对华光伏产品‘双反’是否执行,需要明年1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如果裁定结果是否定,那么美国对华光伏产品的‘双反’终裁就不会执行。不过目前来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结果应该是与美国商务部一致,所以中国光伏企业很难避免美国的第二次‘双反’惩罚性关税。” 来自美方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大陆输美晶体硅光伏产品总额为15亿美元,中国台湾输美相关产品总额为6.57亿美元。业内人士表示,美方此次终裁结果出炉意在全面限制中国对美出口晶体硅光伏产品。 此外,业内人士还表示,随着美国二次“双反”的落地,中国高达30亿美元的光伏产品将会受到很大影响。 光伏业完全脱困还需时日 值得注意的是,与6月公布的数据相比,此次“双反”征税税额无疑有很大的不同。其中,初裁公布的天合光能反补贴税税率为18.56%,然而此次被提高到了49.79%。相反的是,尚德电力的征收税率有小幅下降。总体而言,中国光伏企业的反补贴税率分布为26.89%至38.72%。 另外,终裁结果的反倾销税税率也在增加。其中,天合光能反倾销税税率增加了近1%,晶科能源、昱辉阳光税率由58.87%增加到78.42%。43家被列入调查名单的企业,如英利、阿特斯以及其他光伏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将从42.33%增加到52.13%。就全中国范围内,未列入名单的其他中小光伏企业税率甚至高达165%。 就全国光伏布局来看,作为光伏大省的江苏,无疑是受到影响最大的省份。江苏省商务厅相关人士表示,美国发起的第二轮“双反”调查,可以说是对中国出口光伏进行全面布控,“第二次‘双反’把中国台湾纳入范围,目的就是全面限制中国对美光伏产品出口,而江苏光伏企业对美出口最大,所以对江苏光伏打击较大。”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上一次美国启动的18.32%到249.96%不等的反倾销税率、14.78%到15.97%不等的反补贴税率,导致江苏13亿美元光伏产品出口受累,占全国四成多,不少企业不得不放弃美国市场。此次的二次“双反”终裁的落地,对江苏的光伏企业影响不会少于上次的13亿美元。 对此,赵玉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接受‘双反’调查企业,有多达一半以上是江苏企业,其中包括天合光能、阿特斯、亿晶光电等,这无疑对江苏的光伏企业打击是最大的,影响产品的总额不会少于上次的13亿美元。” 赵玉文表示,2014年光伏产业面临欧美“双反”、产能过剩等压力,有一批企业面临淘汰,企业兼并重组在所难免,光伏产业面临诸多难题,完全脱困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二次‘双反’终裁会导致国内不少光伏企业的处境雪上加霜,在这种形势下,光伏企业需要积极应对诉讼,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调整企业发展模式,对企业进行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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