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 2014-06-16 07:34:15
改公司章程反收购
六位股东的联手让兴盛集团措手不及,为了挽救第一大股东的地位,公司管理层公布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但由于修改公司章程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因此,修改公司章程这一招并不被市场看好。
从公告内容来看,这次修改将公司章程中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修订为“连续12个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有分析人士指出,如果这一条章程修正案获得通过,意味着目前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六位股东将在未来的6个月时间内失去提案的权利。
有法律人士分析,根据《公司法》规定,修订公司章程需要出席会议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不过,兴盛集团目前仅有的11.19%股份似乎很难通过这个章程修正案。
6月12日,上海新梅发布补充公告称,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修订公司章程事项的法律意见,该条款修订系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该条款的修订给出禁止性规定。
但有法律人士认为,《公司法》第102条关于“单独或者合计持股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的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不可以通过章程约定予以修改。“如果按照上海新梅现在的修订案,拟修订为持有120日,并且认为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那么我们也可以约定五年、十年,最终是要股东大会通过投票决定的,就会出现大股东任意剥夺小股东的提案权,显然与立法本意相违背。”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表示,限制持股12个月以上侵犯了股东法定权利。
此外,修改的公司章程还包括“错时改选董事、监事,限定提案人提名董事候选人数”。即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更换董事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每一提案所提候选人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非董事会换届选举时,选举或更换(不包括确认董事辞职)董事人数不得超过现任董事的四分之一,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对此,有法律人士认为,错时选举董事目前在上市公司中确实存在,但是目前没有发现有如此严格的换届选举措施。“第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更换董事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公司六个董事中要换届只能换两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是同时选上的,到期后怎么办?按照修正案只能换两个,这显然是一个悖论。第二,每一个提案所提候选人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前面已经对有提案权的股东做了限制性规定,持有12个月,还只能提1名候选人,就会造成大股东一个人说了算的局面,小股东不可能有话语权。这可以说是一种变相剥夺中小股东权利的措施,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精神。如果实施累计投票选举董事、监事,需要由连续持股超过12个月有提案权的股东书面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有投资者指出,一旦上述修改成立,将来即使改选,原董事会2/3的人员还是兴盛集团的人。可以说,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一旦通过股东大会,将很大程度上缓解兴盛集团的控股地位,而六位股东的意外联合之举也有被化解的可能。因此,修改的公司章程能否通过股东大会将成为双方股权争夺的关键一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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