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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违规应高举严打

每日经济新闻 2014-05-27 00:21:09

严打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违规成本,需要多方形成合力,更需要从上述三个方面实施 “革命性”的突破。如此,违规成本低的症结才可能“被解开”。

每经编辑 曹中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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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

在5月2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通报了新股发行承销检查结果处理情况。因为存在违规行为,海际大和等券商及相关责任人员被采取监管措施,除了海际大和被处以 “3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惩罚外,其他的基本都是 “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

新股发行的背后,是市场利益的分配。新股发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就了市场新的不公平。监管部门对其实施处罚,亦在情理之中。不过,在监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保荐机构与主承销商规范运作的背景下,某些券商仍然“顶风作案”,而最终却给予不痛不痒的处罚,亦再现A股市场违规成本低的一幕。

除了此次对新股IPO违规行为处罚偏轻之外,前不久监管部门对南纺股份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亦遭到市场的质疑与诟病。有了南纺股份的“前车之鉴”,今后是否也会有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实现保壳保牌呢?

违规成本低是市场的一大“劣根性”,某种意义上,与内幕交易一样,其亦是一颗“毒瘤”,危害性不言而喻。而问题则在于,自A股市场诞生以来,除了万福生科案与光大“乌龙指”外,对违规行为我们几乎没有看到所谓的 “严刑峻法”的影子,这既体现了市场的监管状况,也折射出广大投资者所遭遇的困境。

制度建设本身存在短板无疑亦是高违规成本的“拦路虎”。在上市公司某些违规行为上,即使监管部门欲实施严惩,但也常常有力不从心之感。像绿大地、万福生科等著名造假上市案,监管部门是无法让相关造假公司退市的。如《证券法》第189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了这个 “护身符”,包装粉饰业绩造假上市才会肆无忌惮,今年1月份48只挂牌新股17家出现业绩“变脸”也就不奇怪了。

除了现实因素、制度建设之外,监管部门本身的因素也不容忽视。比如像紫金药业信息披露违规案、南纺股份财务造假案等,从立案调查到最终作出处罚结果,前后均历时两年多,这不仅导致处罚的效果严重打折,也导致有的责任人员已不在上市公司任职或过了处罚期限,而且,对两个案件相关上市公司与责任人员的处罚,其“隔靴搔痒”的意味更浓。另一方面,对于某些违规行为,监管部门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并不在少数。

严打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违规成本,需要多方形成合力,更需要从上述三个方面实施 “革命性”的突破。如此,违规成本低的症结才可能“被解开”。一个违规成本低的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没有保障的。笔者以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需要从提高违规成本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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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 在5月2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通报了新股发行承销检查结果处理情况。因为存在违规行为,海际大和等券商及相关责任人员被采取监管措施,除了海际大和被处以“3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惩罚外,其他的基本都是“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 新股发行的背后,是市场利益的分配。新股发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就了市场新的不公平。监管部门对其实施处罚,亦在情理之中。不过,在监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保荐机构与主承销商规范运作的背景下,某些券商仍然“顶风作案”,而最终却给予不痛不痒的处罚,亦再现A股市场违规成本低的一幕。 除了此次对新股IPO违规行为处罚偏轻之外,前不久监管部门对南纺股份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亦遭到市场的质疑与诟病。有了南纺股份的“前车之鉴”,今后是否也会有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实现保壳保牌呢? 违规成本低是市场的一大“劣根性”,某种意义上,与内幕交易一样,其亦是一颗“毒瘤”,危害性不言而喻。而问题则在于,自A股市场诞生以来,除了万福生科案与光大“乌龙指”外,对违规行为我们几乎没有看到所谓的“严刑峻法”的影子,这既体现了市场的监管状况,也折射出广大投资者所遭遇的困境。 制度建设本身存在短板无疑亦是高违规成本的“拦路虎”。在上市公司某些违规行为上,即使监管部门欲实施严惩,但也常常有力不从心之感。像绿大地、万福生科等著名造假上市案,监管部门是无法让相关造假公司退市的。如《证券法》第189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了这个“护身符”,包装粉饰业绩造假上市才会肆无忌惮,今年1月份48只挂牌新股17家出现业绩“变脸”也就不奇怪了。 除了现实因素、制度建设之外,监管部门本身的因素也不容忽视。比如像紫金药业信息披露违规案、南纺股份财务造假案等,从立案调查到最终作出处罚结果,前后均历时两年多,这不仅导致处罚的效果严重打折,也导致有的责任人员已不在上市公司任职或过了处罚期限,而且,对两个案件相关上市公司与责任人员的处罚,其“隔靴搔痒”的意味更浓。另一方面,对于某些违规行为,监管部门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并不在少数。 严打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违规成本,需要多方形成合力,更需要从上述三个方面实施“革命性”的突破。如此,违规成本低的症结才可能“被解开”。一个违规成本低的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没有保障的。笔者以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需要从提高违规成本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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