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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纵向垄断案强生败诉 销售“潜规则”普遍存在

2013-08-02 01:06:41

涉及强生公司及其经销商的中国首例纵向垄断案,历经长达3年时间的审理后,终于尘埃落定,强生败诉。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王霞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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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王霞 发自上海

涉及强生公司及其经销商的中国首例纵向垄断案,历经两级法院长达3年时间的审理后,终于尘埃落定,强生败诉。

昨日(8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以下简称强生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锐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

法律人士表示,纵向垄断在销售代理制的行业中普遍存在,对纵向垄断的认定和处罚向来争议很大,此次是国内首例原告终审胜诉的纵向垄断案件。

强生公司方面昨日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相关声明会晚些出来,但是截至发稿,相关声明记者尚未看到。

强生被判赔款53万元

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当年的《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定锐邦公司在强生公司指定的相关区域销售爱惜康缝线部门的产品,在此期间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2008年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之后,强生公司对锐邦公司低价竞标行为提出警告,后取消其在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并最终完全停止了缝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货。直到2009年,强生公司不再与锐邦公司续签经销合同。

锐邦公司起诉强生,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

2012年5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锐邦公司举证不足,驳回其诉请。锐邦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提起上诉,上海高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就案件是否适用《反垄断法》、双方签订价格协议是否构成垄断协议等六大焦点进行激辩,最终判处锐邦公司胜诉。

一位反垄断律师告诉记者,《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了纵向垄断,“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而本案的重点在于,当锐邦在某医院招标中以低于强生规定价格的报价中标,强生就对锐邦的低价竞标行为提出警告。随后又取消了锐邦在其他医院的经销权,并不再接受锐邦的订单。最后完全停止了对锐邦的供货,不再续签合同。”该律师表示,“这里,警告、停货、终止合同是关键,实现了限制转售价格的垄断行为。”

根据审判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强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锐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上海市高院同时驳回锐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纵向垄断是销售“潜规则”

涉及此案的是强生旗下爱惜康缝线部门的产品,《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几十年来,爱惜康产品一直占据中国缝线市场的半壁江山。

一位长期接触医疗器械行业的并购人士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内的缝线市场主要还是外资企业为主,外资在这一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我国对医疗器械的价格管理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而在定价策略方面,爱惜康系列采取的是高价策略,全国统一定价。在集中采购或者招标采购的地区和医院按照中标价销售,其余的按照代理商实际与医院谈的扣率销售,设最低销售价。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徐士英在访谈中表示,实行“全国统一定价”不一定就是垄断行为。

“对垄断行为的认定必须要全面分析,有一定的条件要求,包括市场竞争是否充分,经营者在市场中的强弱地位、以及限制竞争协议履行后对市场竞争造成什么后果等等。”徐士英说,而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企业只能是市场竞争价格的接受者,而不是制定者。但强生却可以做到维持长期价格不变。

“实际上关于纵向垄断的认定和处罚,向来争议很大。”并且该案件的意义还在于,该案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起原告胜诉的生效判决。上海市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竞争推动市场发展的重要性更加显现。

“实际上,纵向垄断在销售代理制的行业普遍存在,这也与品牌商本身在垄断中的地位有关系,是品牌商维持高利润、强化代理商管理的一种方式。”严义明说,通常情况下,对代理商的这种约束与限制都会写在相关合同里或者进行口头表述。

据介绍,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除了法院实施反垄断法之外,在行政执法上有发改委、工商局和商务部。商务部负责企业并购,发改委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工商局负责非价格的垄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

一位医药行业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此案也与破除药价高企的魔咒有关系,“多数‘仅此一家’的进口药及耗材在国内形成优势地位,国内国外定价相差悬殊,外资药企通过各种垄断地位一直保持较高的价格,希望该案对于打破价格垄断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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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王霞发自上海 涉及强生公司及其经销商的中国首例纵向垄断案,历经两级法院长达3年时间的审理后,终于尘埃落定,强生败诉。 昨日(8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以下简称强生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 法律人士表示,纵向垄断在销售代理制的行业中普遍存在,对纵向垄断的认定和处罚向来争议很大,此次是国内首例原告终审胜诉的纵向垄断案件。 强生公司方面昨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相关声明会晚些出来,但是截至发稿,相关声明记者尚未看到。 强生被判赔款53万元 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当年的《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定锐邦公司在强生公司指定的相关区域销售爱惜康缝线部门的产品,在此期间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2008年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之后,强生公司对锐邦公司低价竞标行为提出警告,后取消其在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并最终完全停止了缝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货。直到2009年,强生公司不再与锐邦公司续签经销合同。 锐邦公司起诉强生,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 2012年5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锐邦公司举证不足,驳回其诉请。锐邦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提起上诉,上海高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就案件是否适用《反垄断法》、双方签订价格协议是否构成垄断协议等六大焦点进行激辩,最终判处锐邦公司胜诉。 一位反垄断律师告诉记者,《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了纵向垄断,“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而本案的重点在于,当锐邦在某医院招标中以低于强生规定价格的报价中标,强生就对锐邦的低价竞标行为提出警告。随后又取消了锐邦在其他医院的经销权,并不再接受锐邦的订单。最后完全停止了对锐邦的供货,不再续签合同。”该律师表示,“这里,警告、停货、终止合同是关键,实现了限制转售价格的垄断行为。” 根据审判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强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锐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上海市高院同时驳回锐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纵向垄断是销售“潜规则” 涉及此案的是强生旗下爱惜康缝线部门的产品,《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几十年来,爱惜康产品一直占据中国缝线市场的半壁江山。 一位长期接触医疗器械行业的并购人士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内的缝线市场主要还是外资企业为主,外资在这一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我国对医疗器械的价格管理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而在定价策略方面,爱惜康系列采取的是高价策略,全国统一定价。在集中采购或者招标采购的地区和医院按照中标价销售,其余的按照代理商实际与医院谈的扣率销售,设最低销售价。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徐士英在访谈中表示,实行“全国统一定价”不一定就是垄断行为。 “对垄断行为的认定必须要全面分析,有一定的条件要求,包括市场竞争是否充分,经营者在市场中的强弱地位、以及限制竞争协议履行后对市场竞争造成什么后果等等。”徐士英说,而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企业只能是市场竞争价格的接受者,而不是制定者。但强生却可以做到维持长期价格不变。 “实际上关于纵向垄断的认定和处罚,向来争议很大。”并且该案件的意义还在于,该案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起原告胜诉的生效判决。上海市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竞争推动市场发展的重要性更加显现。 “实际上,纵向垄断在销售代理制的行业普遍存在,这也与品牌商本身在垄断中的地位有关系,是品牌商维持高利润、强化代理商管理的一种方式。”严义明说,通常情况下,对代理商的这种约束与限制都会写在相关合同里或者进行口头表述。 据介绍,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除了法院实施反垄断法之外,在行政执法上有发改委、工商局和商务部。商务部负责企业并购,发改委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工商局负责非价格的垄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 一位医药行业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此案也与破除药价高企的魔咒有关系,“多数‘仅此一家’的进口药及耗材在国内形成优势地位,国内国外定价相差悬殊,外资药企通过各种垄断地位一直保持较高的价格,希望该案对于打破价格垄断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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