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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诉讼不能由一家机构垄断

2013-07-02 00:50:18

由公益机构代表民众对污染企业进行诉讼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它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一起,对污染企业形成重压,使其不敢对环保问题漫不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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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生

最近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中华环保联合会将成为我国唯一的环保公益诉讼主体机构,如果这一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其他机构、个人再要向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法院将不再受理。

目前,环境保护在我国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一些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违背应负的社会责任,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暂时的经济发展,也对有严重污染问题的企业放任、迁就,甚至庇护。面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对污染企业进行法律追究是十分重要的步骤。但是,由于环境问题关乎民众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当环境污染对整个社会造成切实的损害以后,仅仅由执法机关对其进行处罚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由公益机构代表民众对污染企业进行诉讼就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它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一起,对污染企业形成重压,使其不敢对环保问题漫不经心。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公益机构对污染企业的诉讼显得困难重重,常被法院以诉讼主体不合格为由拒之门外。此次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将公益诉讼机构引进法律框架,可以说是一个进步。然而,当环保法草案将这种公益诉讼的权力只交给一个机构,由其垄断起来,其他机构、个人不能再成为诉讼主体,他们的主张就很容易遭到冷淡、扭曲甚至屏蔽,这对环保事业的推进是很不利的。让更多的机构、个人成为环保公益诉讼主体,有利于建立起广泛的环保监督网络,推进环保事业的发展,而将这种诉讼权集中于一家机构,则形成了严重的倒退。

问题在于,据媒体的调查,这个中华环保联合会虽然打着环保公益的旗号,但实际上却向其会员收取费用,只要企业缴纳了足够的会费,就可以成为其会员。于是,一些产生了严重污染问题并且被曝光过的企业,因为缴纳了会费就成为其会员,因为是其会员就可以躲过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公益诉讼,因为躲过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公益诉讼就等于躲过了所有的公益诉讼。如果将所有的环保公益诉讼权都交给这样一个机构,那么,一些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就等于得到一项由制度赋予的天然保护伞,他们的污染问题即使被曝光,甚至受到执法部门的追究,但要求这家机构对其提起公益诉讼,实在是缘木求鱼。尽管以往中华环保联合会向一些污染企业提起过公益诉讼,但诉讼对象都是小企业。

公益诉讼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法律上也存在很大争议。尽管环保法草案引入环保公益诉讼值得肯定,但是如果由法律来指定只有某一机构享有这种资格,并且剥夺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公益诉讼的权力,这将使公益诉讼出现扭曲。如果这个机构本身缺乏公益性,甚至以环境保护为幌子进行敛财活动,那它对环境保护起到的将不是促进作用,而是使污染企业寻找到制度保护,其结果很可能反而使污染企业更加肆无忌惮,而受害者的权力无从伸张。因此,中华环保联合会如果决心在环保公益诉讼方面建立起让民众依赖的公益地位,就必须放弃目前这种向企业索要会费的制度,只有摆脱了金钱上的纠葛,它才有可能产生公益性。更进一步说,公益诉讼是每个机构和个人的天赋权力,法律不应该将这种权力作为一种特权赐予某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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