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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关键要体现投资人意志

2013-05-17 01:51:58

今后进一步完善股东大会制度、更好依托股东大会平台,或许是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一个较好选择。

每经编辑 熊锦秋    

◎熊锦秋

5月16日,上海家化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审议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常规议题,并不涉及董事会增补事宜,更不涉及葛文耀罢免的议题,然而股东大会还是引起多方关注上市公司。

平安信托作为上海家化集团100%的控股股东,当然有权利决定其董事长人选,但不管怎么说,平安免去葛文耀集团董事长职位,已经违背了当年竞标时承诺的5年内保持管理层稳定的约定,而且选择的换人理由让人觉得有点勉强。

而在上市公司上海家化这个层面,平安信托通过集团持有上海家化26.78%股份,是控股股东,它当然享有《公司法》第四条规定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但却无权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法》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拥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上市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于股东之外的社团法人,完全依法自主经营,而行使公司经营权的主体只包括公司董事和经理两个层次。也就是说,平安信托若要影响或控制上海家化经营,必须通过更换上海家化的董事会成员或经理人员,而这必须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程序来进行。

早在4月26日,上海家化就发布公告 《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若平安信托真想尽快更换上海家化的董事会成员,上海家化5月16日的股东大会是个绝佳机会。按《公司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平安信托此次完全可以提交罢免葛文耀的临时议案,但显然事情还没有发展到这一步。正如平安派驻上海家化的监事朱倚江在此次股东会上所称,家化的既定战略不会变、规范发展的理念不会变,似乎平安与葛文耀还没有到彻底翻脸地步。

当然,就算平安信托在上海家化此次股东大会上提出罢免葛文耀的临时议案,是否能够通过也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按《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果作出公司合并等决议,则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平安信托作为仅仅持有上海家化26.78%股份的大股东,要在表决中获得50%的支持率,也非易事。多家公募基金共持有上海家化约2亿股、占其总股本的44.6%,假如表决罢免案等重大议题,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态度成为关键。

谈到上市公司治理,就必然涉及基金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投票权问题。目前契约型基金没有法人地位,老《基金法》和《新基金法》都规定,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但是公募基金所持股票衍生的投票权,最终归属都应是基民投资者,当前这些权利却被管理人据为己有,如此很有可能出现基金管理人“卖票”寻租行为。今后理应规定,基金管理人如要参与上市公司投票,应事先征询基民投票意见,或者由将来的基金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代行上市公司投票权。

股东大会作为上市公司治理一个关键平台,各类股东在这个平台提出利益诉求,在这个平台展开利益博弈、并最后求得妥协,不少股东和媒体踊跃参与上海家化股东大会,显示投资者和市场对股东大会的日益重视。看来,今后进一步完善股东大会制度、更好依托股东大会平台,或许是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一个较好选择;而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等便利表决方式,同时在股东大会董事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等,这些都让中小投资者有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和机会,都是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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