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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地方政府可发行三种期限债券

2012-05-15 02:01:39

去年11月,国务院批准粤、沪、浙、深四省市试点自行发债,为历史首次。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胡健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胡健 发自北京

昨日(5月14日),财政部下发了《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根据办法,2012年地方自行发债仅限于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四省市,与去年框定的试点城市并无出入。办法称,2012年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和7年,最多可以发行三种期限债券,其中7年期债券是新增品种。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增加7年期限债券有两个考虑:一是前两个品种可能致使地方政府有些项目的投资回报和盈利期不够,导致无法偿还;二是7年期债券能够减轻地方政府的偿债压力,分摊风险。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指试点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去年11月,国务院批准粤、沪、浙、深四省市试点自行发债,为历史首次。建立规范的地方公债制度,在有限制的条件下授权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将是中国公债制度改革的方向,并且使之日益成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正式替代物。

办法显示,今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依旧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2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根据规定,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上缴中央财政。

著名经济学家张曙光告诉记者,现行地方自主发债办法的首要目的不在于建立起一套地方发行债券的制度规则,而在于解决地方资金紧张问题。发债依赖的是中央信用,所以也得由中央兜底。王雍君分析说,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还是有规避风险的考虑,因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等原因,投资者对地方政府自行还本付息仍抱有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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