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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推行排污权交易 对党政一把手考核

每经网 2012-01-06 21:15:21

1月6日,重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工作意见出台,要求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新增主要污染物的企业一律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总量指标。

每经记者 刘林鹏 发自成都

“十二五”期间重庆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新增主要污染物的企业一律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总量指标。

今日(1月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获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印发。据悉,市“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是: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将比2010年分别减排7.2%、8.8%、7.1%和6.9%,四项减排指标将分别控制在39.5万吨、5.1万吨、56.6万吨和35.6万吨以内。相比“十一五”,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新增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其中农业源减排主要是畜禽养殖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机动车尾气减排主要是氮氧化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中明确表示,火电等项目要严格执行“上大压小、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和产能赎买政策。不再审批扩大产能的水泥项目。单条1万―10万吨/年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要按照“上大压小、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和产能赎买政策进行整合关停。

“排污权交易最大的优势是通过市场机制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以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企业积极参与节能减排,提高效率,从而降低社会总的排污水平。”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盘雨宏今日(1月6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排污权交易的劣势主要体现在实施困境中,当前国内市场制度难以为排污权交易的运用提供便利的环境,导致排污权交易偏离了正常的轨道,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

不再审批扩大产能的水泥项目

“严格执行批项目、核总量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意见》称,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停止相关文件的审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素有“耗能大户”之称的水泥项目将被严格的控制。

新建(含扩建、改建)项目要符合《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要求,火电(含热电联产,下同)等项目要严格执行“上大压小、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和产能赎买政策。根据国家的要求和重庆市水泥发展现状,不再审批扩大产能的水泥项目。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淘汰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湿法窑(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淘汰单条5.1万吨/年及以下的木浆生产线、单条3.4万吨/年及以下的非木浆生产线、单条1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有关区县(自治县)在已审批的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中承诺关停的小水泥生产线应按审批要求按时关停。单条1万―10万吨/年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要按照“上大压小、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和产能赎买政策进行整合关停。

加快实施电力、水泥等行业脱硝建设和脱硫改造。现有的燃煤机组要进行脱硫设施改造,提高综合脱硫效率,3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必须建设脱硝设施,其他燃煤机组要加强低氮燃烧器管理。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2000吨/日及以上的水泥生产线必须建设脱硝设施。现有1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全部新建(改造)脱硫设施,进一步提高脱硫效率;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要新建(改造)脱硫设施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新增两减排指标

《意见》显示, 2015年,重庆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39.5万吨以内,在2010年42.6万吨的基础上减排7.2%(其中工业和生活减排6.5%)。

氨氮排放量控制在5.1万吨以内,在2010年5.6万吨的基础上减排8.8%(其中工业和生活减排9.0%)。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6.6万吨以内,在2010年60.9万吨的基础上减排7.1%。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35.6万吨以内,在2010年38.2万吨的基础上减排6.9%。

今日(1月6日)重庆当地媒体援引重庆市环保局一位人士话称,与“十一五”相比,“十二五”期间新增了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减排指标。减排范围由原来工业和生活减排领域,扩大到工业、生活、农业源、机动车尾气减排领域。

其中农业源减排主要是畜禽养殖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机动车尾气减排主要是氮氧化物。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盘雨宏指出,氨氮和氮氧化物两类污染物本身也是“十二五”期间重点减排与监控污染物,这表明重庆市在“十二五”期间将继续以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位指导,充分调动市场积极性,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力争走在节能减排市场前列。同时,这两大指标的新增对重庆工业市场节能减排也是强烈的市场信号。

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

记者注意到,价格杠杆在治理污染中所起到的作用被置于很高的地位。

《意见》称,所有的上网燃煤电厂、镇以上污水处理厂均应严格执行脱硫电价核定和水质核定政策,将脱硫投运率和处理达标水量作为享受脱硫电价和拨付污水处理费的依据。积极争取燃煤电厂脱硝电价政策,鼓励建设脱硝设施,提高脱硝效率。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新增主要污染物的企业一律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总量指标。

此外,金融、信贷政策也被应用于环保中。环保和金融部门要加强合作与联动,进一步加强总量减排领域的金融服务,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各金融机构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要加大对总量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总量减排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不得给予项目贷款。三是加大总量减排资金投入。市政府设立总量减排专项资金,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经费用于总量减排工作。要加大对燃煤电厂脱硝和水泥厂脱硝试点等重点项目的资金补助,加大向国家争取资金补助的工作力度。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总量减排工作。

对此,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盘雨宏表示,实际上,这也是节能减排过程中运用市场经济手段的一种,在长期的实践中,这种手段表现出来的效果是明显强于其它刺激手段的。对大量企业而言,贷款对稳定其经营状况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通过对企业经济命脉的掌控督促企业推进节能减排是非常有利的举措。

完不成减排任务将被行政问责

“对于严重滞后的减排项目等进行挂牌督办。”《意见》称,重庆市减排办要在加强调度督办的基础上,对总量减排机制未建立或不完善、减排项目进度滞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预测新增量且未追加减排项目的区县(自治县)和单位,及时进行预警。建立预警跟踪制度,对未按期完成预警整改内容的,有关部门要启动行政问责并实施区域限批。

重庆将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对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1〕44号)规定,实施区域限批,不得批准新增相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对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工作评优“一票否决制”,并启动行政问责。

责编 卢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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