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AI快讯,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12月31日消息,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一是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使用者应当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实名登记。二是根据《条例》规定,明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资格资质要求。三是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租赁活动经营者、出借方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在交付时提示承租人、借用方依法使用。四是根据《条例》规定,明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办法》一是根据《条例》规定,明确需要申报和无需申报的飞行活动情形。二是根据《条例》规定,明确单位、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一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应当在拟飞行前一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个人,应当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三是为方便单位、个人申报,本市在“随申办”提供服务入口,受理上述飞行活动申请、常态飞行计划备案和起飞前报告。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