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住院需照顾”,员工请事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离职后要求公司赔偿9万元,高院的判决来了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显示图片

韩某某系深圳某零售有限公司员工,担任销售员,每月工资5000元。

2015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连续旷工两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即时与员工解除劳动且不予任何补偿。”

后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0年12月22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有条款规定“乙方无故旷工三天(含三天)者,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自动离职,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韩某某在未获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自2016年3月11日起不再上班,直至2016年4月8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2016年4月7日,公司作出《自动离职通知书》,写明因韩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开始,在请假未获批准且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一直未到店铺上班,至今已旷工27天”为由,通知韩某某尽快办理离职手续。

离职后韩某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该仲裁委裁决驳回了韩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此,韩某某不服裁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000元等。韩某某还称,因其父生病住院需要照顾,因此向公司请事假,公司无故不予批准,其不得已自行开始休假,不属于旷工,且于2016年3月15日左右到公司上班,公司不让其上班,让其回家等通知。

图片来源:摄图网

一审法院: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事假,用人单位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事假,用人单位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韩某某在未获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自2016年3月11日起不再上班,直至2016年4月8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认定为旷工。

因此,法院认为公司与韩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韩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韩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请事假未获准许情况下不上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韩某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连续旷工两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即时与员工解除劳动且不予任何补偿。”

韩某某在向公司请事假未获准许情况下,自2016年3月11日起不再上班,违反公司连续旷工两天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公司据此与韩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未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我是因为父亲住院请事假,理由正当,公司解雇我是违法的

事已至此,韩某某还是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2016年3月11日,我的父亲病重住院手术,向公司请事假,公司不批准,韩某某当日没有到单位提供劳动而去医院护理父亲。

2016年4月7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我因父亲病重住院要求请事假,请假理由是合理的,符合最基本的人伦和道德,公司不批准事假,反而以我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

原审判决认定我违反了规章制度,请假没有批准就没有到公司工作,是旷工,用人单位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这一判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公司答辩:韩某某严重浪费诉讼资源,人民法院应对其处罚

公司提交意见称,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韩某某连续旷工27天,符合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韩某某未提供劳动并非因为其父亲住院。韩某某请事假未获批准,系公司正当行使管理权的行为。韩某某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2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10日。韩某某严重浪费诉讼资源,人民法院应对其处罚。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韩某某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连续旷工两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即时与员工解除劳动且不予任何补偿。”

韩某某在向公司请事假未获准许情况下,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公司据此与韩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与韩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并无不当。韩某某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韩某某的再审申请。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