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期货市场者颤抖吧: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再也玩不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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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第160号令自2019年11月22日起施行,这是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2019年11月22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的。《规定》通过“证监会令【第160号】”发布,发文日期2019年11月18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针对《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规定》此次已明确列明四种行为。

11月22日起施行的《规定》共8条。第一条为制定依据,第二至五条明确禁止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第六条为“兜底”条款,第七条为责任条款,第八条为施行日期条款。

四种操纵期货价格的行为被明确禁止

《规定》指出,以下四种行为构成“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一、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 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三、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

四、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

不过,为了防止有人钻法规的空子,《规定》第六条为“兜底”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分仓获得持仓优势”被认定为操纵

同日,证监会以书面方式对《规定》的起草进行了说明。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我会在监管工作中发现,一些交易者反复利用程序化交易工具或者自媒体平台,通过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扰乱期货市场秩序。此类行为未被《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呈现多发态势,急需予以规制”。

为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证监会制定了此次宣布实施的《规定》,并在宣布之日立即实施。

在《规定》的起草说明中,证监会还详细解释了什么是“虚假申报操纵”、“蛊惑操纵”、“抢帽子操纵”、 “挤仓操纵”,从“行为意图”、“行为表现”、“行为影响”三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说明,并规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

“虚假申报操纵”:行为人存在少量成交或者部分成交的,不影响对“不以成交为目的”的认定。对于是否“频繁”,可结合行为人撤单次数及其占同期市场总撤单次数比例、各次撤单的时间间隔等综合判断。

“蛊惑操纵”:行为人编造并传播或者虽未编造但传播了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行为人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行为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抢帽子操纵”:行为人对合约或者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行为人的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挤仓操纵”:行为人采取分仓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规避限仓规定,获取了相对于其他交易者的持仓优势。

《规定》发布前9个月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发布,是目前期货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分别在规章和交易所制度两个层面加以完善,三个层次共同构成了期货交易监管制度和市场规则体系。

11月22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授权,中国证监会首次明确了“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具体标准,并以《规定》的形式确立为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分析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今后在认定“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时有了明确的法律标准。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依法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确保期货市场有序发展,持续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2019年2月15日,证监会曾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授权,证监会起草了《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1月22日,常德鹏表示,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整体上对《规定》持支持和欢迎态度,部分市场参与者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法制建设 精准打击期货市场操纵行为

“精准打击期货市场操纵行为”一直就是证监会和交易所一线监管的重点,近期监管层更是在制度建设上加大了力度。

2019年11月15日,证监会就《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第九十八条要求期货交易所建立健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备案管理制度,并明确定义了实际控制关系;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认定实际控制关系的“九种情形”,满足一条,账户就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关系。

2019年11月20日,上期所、大商所、郑商所、中金所集体发布了《关于落实穿透式监管相关要求的通知》。

所谓穿透式监管,不同于以往期货公司申报可疑账户交易状况与实控人信息等资料,而是由专门的监控中心负责实控账户报备的集中管理,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从而强化实控账户管理制度。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曾公开表示,穿透式监管,首先意味着账户编码可以看穿。我国市场实施穿透式监管是基于我国的国情市情,由于散户股东较多,市场制度还在健全当中,监管掌握单个客户的资金和交易运行,可以对其形成威慑,使其不敢随意操纵市场。

据期货行业媒体报道:“这意味着期交所与金融监管部门能迅速找到海量关联账户背后的实控人,通过大数据分析与风控模型预警提前洞察上述实控人是否利用关联账户开展期货价格操纵,及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2019年11月22日,“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标准首次被明确,《规定》的发布也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的法制建设又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证监会、司法机关联合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11月22日,证监会还宣布:“近日,证监会与公安部联合组织了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执法培训班。这是证监会在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背景下,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协作,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共同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安排。”

培训的重点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特点、趋势。研究探讨了完善执法协作、提高违法成本、提升执法效能的路径和方法。

来自公安、检察、法院和证监会系统以及审计署、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100家单位和部门的140名业务骨干参加了培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给予了大力支持。

证监会进一步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巩固和完善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方合力,共同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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