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农商行多名银行员工为完成放贷任务,违规放贷1.9亿,其中1.32亿未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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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刑事裁定书,其中披露了广州农商行4名银行员工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1.90亿元,根据裁定书贷款本金与收回款差异共计1.32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裁定书,4名员工竟然是为完成银行放贷任务。4名员工未对其所经办或审批贷款的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使多名借款人获得贷款,但逾期无法还款。其中,甚至出现贷款人贷款逾期,该行职员帮助其通过借新还旧、贷款重组等方式,延长贷款期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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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放贷致1.32亿未收回

根据裁判裁定书,这起涉案金额高达1.8亿元的案件出自4人之手,分别是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金融事业部奥园广场微小贷中心(以下简称“奥园微小贷中心”)一名负责贷款业务管理及贷款的审查、审批等的业务主管李晓明和其下属负责贷款业务办理及贷前调查的三名业务经理黄幄奇、黎杰信、梁某。

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黄幄奇、黎杰信等经办、李晓明审批的72名借款人每人成功获得100万元的贷款,共计7200万元。

2015年4月后,上述贷款实际借款人李某资金链出现问题,贷款出现逾期,黄幄奇、黎杰信、李晓明帮助其通过借新还旧、贷款重组等方式,延长贷款期限。其中,被告人黄幄奇为48名贷款人发放贷款4800万元,黎杰信为22名贷款人发放贷款2200万元。

截至2017年4月,黄幄奇承办部分贷款本金和收回款差异为3059.26万元;黎杰信承办部分贷款本金和收回款差异为1735.61万元。

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由梁某经办、李晓明审批的84名借款人成功获得每人100万元的贷款,共计人民币8400万元,2015年5月后均出现逾期。

截至2016年10月20日,共收回贷款本金1603.65万元,收回利息554.50万元,贷款本金与收回款差异为6241.86万元。

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由黎杰信经办、李晓明审批的34名借款人成功获得34笔贷款,共计3370万元,该34笔贷款陆续出现逾期。

截至2017年8月1日,共收回贷款本金609.41万元,收回利息582.26万元,贷款本金与收回款差异为2178.33万元。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统计,由黄幄奇、黎杰信、梁某经办,李晓明审批的贷款共计1.90亿元,根据裁定书贷款本金与收回款差异共计1.3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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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晓明、黄幄奇、黎杰信无视国家法律,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李晓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幄奇、黎杰信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幄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杰信当庭自愿认罪,酌予从轻处罚。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晓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黎杰信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黄幄奇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李晓明、黄幄奇、黎杰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李晓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其不是主犯,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黄幄奇和黎杰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综合评判如下:上诉人李晓明作为微小贷中心业务主管,负责贷款业务管理和贷款审查审批,且其在奥园微小贷中心唯一具有贷款100万元以上的审批权,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明显高于同案人,一审判决认定其为主犯并无不当。上诉人黎杰信第一次到案并非自动投案,而是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且其在2016年10月25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明确否认其明知客户提供的贷款事项是虚假的、其没有认真审查核实客户资料,其是按照相关规定核实了客户的还款能力,后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第二次到案,黎杰信仍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然其在一审庭审期间认罪,但由于黎杰信既没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又没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其不构成自首,并无不当。三上诉人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单位案发时上亿元的经济损失,上诉人李晓明在一审期间拒不认罪,一审判决仅对其量刑六年;上诉人黄幄奇和黎杰信被一审判决认定为从犯,且已考虑两上诉人的认罪态度、自首情节,对其均予以减轻处罚,相对于已判决的同案人梁某(未认定为从犯,仅从轻处罚)而言,一审判决对三上诉人的量刑并无不当。

广州中院认为,上诉人李晓明、黄幄奇、黎杰信无视国家法律,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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