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超售、搭售等行为将成为民航局监管重点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显示图片

7月11日,民航局发布通知,就《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针对当前互联网机票销售中出现的“搭售”等不规范行为,《规定》明确规范承运人及航空销售代理人禁止默认搭售行为的要求,以保护旅客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受侵犯。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后注意到,该《规定》对业界关注的机票超售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说明,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

第一,确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监管思路。不再直接规定客票的有效期及其计算方式、票款的支付方式、多形式客票的销售、托运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逾重行李费、托运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率标准、小动物运输等属于承运人自主经营范围内的具体标准,都充分放权于承运人,由承运人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决定其上述经营行为。

第二,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重点。在客票销售方面。针对当前互联网机票销售中出现的“搭售”等不规范行为,在本规定中明确规范承运人及航空销售代理人禁止默认搭售行为的要求,以保护旅客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受侵犯。在客票变更和退票方面,明确要求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承运人的客票退改签规定,更好地保护旅客合法权益。在乘机方面。新增了机场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服务保障设施设备、航站楼商户管理制度、标识指引的相关规定。在超售方面。鉴于目前超售是国内外航空公司的普遍市场行为,且旅客对超售方面的关注和投诉也比较多,故新增对出现超售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予以明确,规定超售时的处置原则、告知解释义务、补偿和退票原则等,确保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信息告知方面,要求承运人制定相关运输总条件并对社会公布,以此履行告知义务。

第三,适应新形势、新问题、新矛盾的监管需求。《规定》的适用主体包括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网络平台经营者和航空信息企业。

第四,保证规章的可操作性和监管力度。为了新规章能够切实落地,增加了第九章“监督管理”和第十章“法律责任”,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的处罚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以确保新规章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