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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禁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作为绩效考核指标

每日经济新闻 2022-08-18 21:05:26

◎《意见》明确,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意见》指出,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陈星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要严格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行政许可便捷高效、行政征收征用公平合理,规范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行为。

要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根据行政裁量权的类型确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发布形式。充分研究论证,确保行政执法适用的具体标准科学合理、管用好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还着重指出,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意见》强调,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坚决避免乱罚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发布后,“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的表述受到社会普遍关注。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以罚代管、逐利执法、过度处罚等问题饱受社会诟病。为有效防止和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意见》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了专门规定,明确要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

一是要求行政机关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二是为了防止逐利执法,明确要求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三是为了防止以罚代管,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明确实施行政处罚,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分析:“当前我们可以看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过度执法的现象,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需要整治,而日前发布的有关《意见》就释放了这样的信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

具体来看,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提交报告,逾期未改正行为的罚款;对未经许可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等行为的罚款;以及对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等,此次都被取消。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500769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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