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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丰股份“5000吨草铵膦项目”权属纷争迎来一审判决:归瑞凯化工所有

每日经济新闻 2022-08-09 22:33:07

◎赵县法院确认,辉丰股份违反瑞凯化工章程的规定,在未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前提下,处置公司重大资产的行为,损害佰事达作为瑞凯化工的利益。不过,佰事达要求赔偿4000万元等诉求被法院驳回。

每经记者 程雅  黄鑫磊    每经编辑 董兴生    

8月9日,辉丰股份(SZ002496,股价2.53元,市值38.14亿元)发布公告称,公司董秘韦广权近日收到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赵县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确认辉丰股份违反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凯化工”)章程的规定,在未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前提下,处置公司重大资产的行为,损害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事达”)作为瑞凯化工股东的利益。

不过,本案并非终审判决。公告介绍,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图片来源:辉丰股份官网

矛盾聚焦草铵膦项目权属问题

辉丰股份与佰事达及佰事达实控人郭俊辉之间的纠纷已经持续了很久。事实上,矛盾的焦点在于辉丰股份与佰事达因股权交易及“年产5000吨草铵膦装置项目”的权属问题存在重大分歧。

目前,瑞凯化工由辉丰股份持股51%、佰事达持股49%,而佰事达由郭俊辉持股99%,郭俊梅持股1%。

梳理辉丰股份年报可见,2015年,辉丰股份收购瑞凯化工,重点布局草铵膦。2016年,辉丰股份以自筹资金753.46万元预先投入年产5000吨草铵膦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

2017年,年产5000吨草铵膦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主体工程已结束,前期已进行试生产,处于停产整改阶段。辉丰股份可转债募集资金项目“年产5000吨草铵膦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承诺投资总额6.86亿元,截至2019年底,累计已投入金额为4.66亿元。

2020年,辉丰股份发布重大资产出售公告,将持有的江苏科利农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利农”)51%的股权及上海迪拜植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拜植保”)1%股权转让给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道麦”)。

而这,也成为辉丰股份与佰事达冲突的由来。据辉丰股份2020年12月23日公告,辉丰股份与安道麦签订协议中,约定将包含“年产5000吨草铵膦装置项目”在内的部分资产置入其100%持股的科利农。

对此,瑞凯化工称该项目由瑞凯化工投资建设,项目出售未经过瑞凯化工同意,存在资产权属不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存在法律障碍等问题,而辉丰股份以2015年4月9日获得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为由,坚称该项目资产权属为母公司所有。

法院:所有权应归瑞凯化工

赵县法院认为,通过瑞凯化工的工商登记情况及相关协议、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等内容表明,辉丰股份基于瑞凯化工拥有草铵膦原药生产的技术和人员,于2015-2016年间向瑞凯化工进行投资入股,成为瑞凯化工持股51%的股东,投资主要目的是建设草铵膦生产项目,并约定了相关的业绩承诺。

在投资入股完成后,瑞凯化工出资金、技术、专业人员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进行建设,期间工作人员产生的差旅费由瑞凯化工记账报销。同时通过辉丰股份董事李萍等工作人员与王欢、郭俊辉等人员关于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的磋商过程可以表明,双方均明确证明了年产5000吨的草铵膦项目的资产权益归瑞凯化工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各行政管理部门对该5000吨的草铵膦项目的审批手续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不能作为确认资产权益归属依据。因此,年产5000吨的草铵膦项目的所有权应当归瑞凯化工所有。

另外,法院表示,辉丰股份自认,在“5000吨草铵膦装置项目”建设中,瑞凯化工向辉丰股份提供1.73亿元的借款。瑞凯化工又提供人力、技术服务。这样建成的案涉项目的所有权归辉丰股份所有,有悖常理。

因此,赵县法院确认,辉丰股份违反瑞凯化工章程的规定,在未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前提下,处置公司重大资产的行为,损害佰事达作为瑞凯化工的利益。不过,佰事达要求赔偿4000万元等诉求被法院驳回。

图片来源:公告截图

佰事达实控人:仍将继续索赔

事实上,此前佰事达就与辉丰股份因此事“纠缠”过,但因移交大丰法院审理后,以佰事达未交诉讼费而告终。

据辉丰股份3月21日公告,佰事达与辉丰股份、被告瑞凯化工审计机构、第三人瑞凯化工损害其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辉丰股份名下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2021年6月15日,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大丰法院处理。但佰事达因不服裁定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3日石家庄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佰事达在大丰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此,大丰法院裁定本案按佰事达撤诉处理。

8月9日,郭俊辉在微信上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法院驳回赔偿4000万元的决定是因为提供的证据过于复杂,案件资料整理得不细,而不是拒绝赔偿。后续自己一定会要求辉丰股份进行赔偿,包括出售股权产生的收益及项目近几年产生的利润。

此外,记者亦致电辉丰股份,但电话未获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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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辉丰股份(SZ002496,股价2.53元,市值38.14亿元)发布公告称,公司董秘韦广权近日收到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赵县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确认辉丰股份违反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凯化工”)章程的规定,在未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前提下,处置公司重大资产的行为,损害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事达”)作为瑞凯化工股东的利益。 不过,本案并非终审判决。公告介绍,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图片来源:辉丰股份官网 矛盾聚焦草铵膦项目权属问题 辉丰股份与佰事达及佰事达实控人郭俊辉之间的纠纷已经持续了很久。事实上,矛盾的焦点在于辉丰股份与佰事达因股权交易及“年产5000吨草铵膦装置项目”的权属问题存在重大分歧。 目前,瑞凯化工由辉丰股份持股51%、佰事达持股49%,而佰事达由郭俊辉持股99%,郭俊梅持股1%。 梳理辉丰股份年报可见,2015年,辉丰股份收购瑞凯化工,重点布局草铵膦。2016年,辉丰股份以自筹资金753.46万元预先投入年产5000吨草铵膦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 2017年,年产5000吨草铵膦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主体工程已结束,前期已进行试生产,处于停产整改阶段。辉丰股份可转债募集资金项目“年产5000吨草铵膦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承诺投资总额6.86亿元,截至2019年底,累计已投入金额为4.66亿元。 2020年,辉丰股份发布重大资产出售公告,将持有的江苏科利农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利农”)51%的股权及上海迪拜植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拜植保”)1%股权转让给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道麦”)。 而这,也成为辉丰股份与佰事达冲突的由来。据辉丰股份2020年12月23日公告,辉丰股份与安道麦签订协议中,约定将包含“年产5000吨草铵膦装置项目”在内的部分资产置入其100%持股的科利农。 对此,瑞凯化工称该项目由瑞凯化工投资建设,项目出售未经过瑞凯化工同意,存在资产权属不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存在法律障碍等问题,而辉丰股份以2015年4月9日获得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为由,坚称该项目资产权属为母公司所有。 法院:所有权应归瑞凯化工 赵县法院认为,通过瑞凯化工的工商登记情况及相关协议、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等内容表明,辉丰股份基于瑞凯化工拥有草铵膦原药生产的技术和人员,于2015-2016年间向瑞凯化工进行投资入股,成为瑞凯化工持股51%的股东,投资主要目的是建设草铵膦生产项目,并约定了相关的业绩承诺。 在投资入股完成后,瑞凯化工出资金、技术、专业人员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进行建设,期间工作人员产生的差旅费由瑞凯化工记账报销。同时通过辉丰股份董事李萍等工作人员与王欢、郭俊辉等人员关于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的磋商过程可以表明,双方均明确证明了年产5000吨的草铵膦项目的资产权益归瑞凯化工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各行政管理部门对该5000吨的草铵膦项目的审批手续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不能作为确认资产权益归属依据。因此,年产5000吨的草铵膦项目的所有权应当归瑞凯化工所有。 另外,法院表示,辉丰股份自认,在“5000吨草铵膦装置项目”建设中,瑞凯化工向辉丰股份提供1.73亿元的借款。瑞凯化工又提供人力、技术服务。这样建成的案涉项目的所有权归辉丰股份所有,有悖常理。 因此,赵县法院确认,辉丰股份违反瑞凯化工章程的规定,在未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前提下,处置公司重大资产的行为,损害佰事达作为瑞凯化工的利益。不过,佰事达要求赔偿4000万元等诉求被法院驳回。 图片来源:公告截图 佰事达实控人:仍将继续索赔 事实上,此前佰事达就与辉丰股份因此事“纠缠”过,但因移交大丰法院审理后,以佰事达未交诉讼费而告终。 据辉丰股份3月21日公告,佰事达与辉丰股份、被告瑞凯化工审计机构、第三人瑞凯化工损害其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辉丰股份名下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2021年6月15日,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大丰法院处理。但佰事达因不服裁定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3日石家庄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佰事达在大丰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此,大丰法院裁定本案按佰事达撤诉处理。 8月9日,郭俊辉在微信上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法院驳回赔偿4000万元的决定是因为提供的证据过于复杂,案件资料整理得不细,而不是拒绝赔偿。后续自己一定会要求辉丰股份进行赔偿,包括出售股权产生的收益及项目近几年产生的利润。 此外,记者亦致电辉丰股份,但电话未获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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