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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玉柱为他人作担保欠下大额债款,民生信托拒绝协助巨人投资解押其子公司20%股权

每日经济新闻 2022-07-12 16:26:09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巨人投资与民生信托质押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案件核心在于,巨人投资此前将持有的子公司20%股权出质给民生信托,后按约定向民生信托支付了回购价款后,民生信托并未协助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背后的原因是巨人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史玉柱个人对民生信托存在大额欠款未能清偿,且不提供新的担保。

每经记者 冯典俊    每经编辑 廖丹    

近日,巨人集团创始人史玉柱在常州出席活动,这是他时隔3年后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近期伴随他一同出现的,还有他与民生信托之间的债务纠纷问题。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巨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巨人投资”)与民生信托质押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案件核心在于,巨人投资此前将持有的子公司20%股权出质给民生信托,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后按约定向民生信托支付了回购价款后,民生信托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巨人投资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但民生信托一直未予协助。

对此,民生信托给出的理由是,巨人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史玉柱个人对民生信托存在大额欠款未能清偿,且不提供新的担保。

民生信托未协助办理股权解押手续

裁判文书显示,2020年11月11日,巨人投资与民生信托签订《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巨人投资持有的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特分公司”或“标的公司”)2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4908.01万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对应的收益权转让给民生信托,后者作为受托人拟按照合同约定以信托项下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

同日,双方签订《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合同》,巨人投资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无条件回购前述标的股权的收益权。

同时,巨人投资以其持有的标的股权为上述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提供质押担保,巨人投资与民生信托于当日又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合同载明了质押股权清单,其中出质人为巨人投资,标的公司为健特公司,出质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为4908.01万元,质押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0%,主债权本金金额为10.05亿元。

按照合同约定,债务人已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或质权人已按约实现质权时,前述合同项下的质权消灭,质权人应在质权消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协助出质人办理解除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2020年12月11日、12月18日、12月24日、12月25日、12月28日、2021年5月26日,巨人投资向民生信托分别汇款2139.3万元、1415.7万元、37.5万元、1698.65万元、251.65万元、9826.71万元。

巨人投资表示,涉案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巨人投资按约将健特公司的股权出质给民生信托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后按约向民生信托支付了相应回购价款,民生信托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巨人投资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因民生信托一直未予协助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致使巨人投资无法以被质押的股权进行其他质押,故要求民生信托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记者注意到,上述质押股权所涉及的健特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为2.45亿元,主要范围覆盖食品生产及销售,化妆品、保洁用品、保健器材销售等。公司股东包含巨人投资、紫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然人史玉飞,其中巨人投资持股比例超90%。

法院支持巨人投资标的股权解押诉求

既然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为何民生信托迟迟不解除质押?

民生信托表示,其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于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按照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的约定,其确应协助原告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但因巨人投资法定代表人史玉柱个人对民生信托存在大额欠款未能清偿,民生信托也要求史玉柱提供新的担保,但史玉柱拒不提供,故不同意解除本案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庭审中,虽然民生信托坚持认为因原告法定代表人史玉柱个人对其存在大额欠款未能清偿,且史玉柱拒不提供新的担保,故不同意解除本案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但因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本案标的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条件,巨人投资亦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民生信托当庭对此也予以认可,故民生信托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考虑。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终支持巨人投资关于解除标的股权质押的诉求,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而后,民生信托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法院最终判决巨人投资胜诉,但从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到,令史玉柱陷入这起质押担保纠纷的恰恰是另外一起与民生信托之间的质押担保纠纷。

二审中,就民生信托陈诉内容来看,史玉柱最初于2017年为至信340号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案外人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风火轮”)履行至信340号等项下义务向民生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民生信托二审中还提到,因史玉柱怠于承担保证责任,故在2021年3月衍生出案号为(2021)京04民初989号的“民生信托诉赵薇、黄有龙、史玉柱保证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18亿元。

民生信托称,在沟通过程中,史玉柱曾表示将涉案股权质押给民生信托公司作为其履行《保证合同》的新担保。但史玉柱及巨人投资一直未配合民生信托公司办理涉案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这才造成了双方的僵持和纠纷。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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