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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禁止以不合理低价、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每日经济新闻 2022-05-31 22:57:36

◎5月31日,证监会联合司法部、财政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意见》旨在全面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明确规范要求和相关责任,着力解决注册制下的廉洁从业突出风险点,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廉洁自律,引导形成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内生动力和常态化机制。其中更是明确提到,禁止以不合理低价、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每经记者 王砚丹    每经编辑 叶峰    

5月31日,证监会联合司法部、财政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意见》旨在全面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明确规范要求和相关责任,着力解决注册制下的廉洁从业突出风险点,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廉洁自律,引导形成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内生动力和常态化机制。其中更是明确提到,禁止以不合理低价、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针对注册制下廉洁从业的重点风险领域,《意见》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作出了针对性的细化规定,同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照执行,具体要点如下:

要点一:明确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意见》指出,证券公司应在公司层面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领导机制和基本制度安排,鼓励证券公司将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等纳入公司章程。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廉洁从业违法违规问题承担领导责任,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证券公司应当指定内部控制相关部门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证券公司应结合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对廉洁从业管理的引领作用。

要点二:证券公司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一次廉洁从业内部检查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系统评估和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将廉洁从业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全面有效的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追责体系机制,完善廉洁从业内部规则,全面覆盖业务各环节和岗位,并定期开展廉洁从业情况内部检查,每年应当不少于一次。

要点三:严格杜绝账外账、“小金库”等不规范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纪律和内部流程,充分发挥内审稽核等部门作用,重点对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支出、薪酬奖金、资金往来等项目中的异常情形加强审查核查,堵塞财务管理漏洞。严格杜绝账外账、“小金库”等不规范行为。

要点四:不得将从业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内部问责机制,不得将从业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不得以业务包干等过度激励方式开展投资银行业务。

要点五: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严格审查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利益冲突审查,将审查机制贯穿投资银行业务全流程,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违规从事证券、基金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情形进行审查,建立健全回避制度并严格执行,从源头上防范廉洁从业风险。

要点六:投行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干预影响监管审核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沟通交往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监管审核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要点七:应重点防范突击入股、利益输送、“影子股东”、违规代持等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公司在投行项目股东穿透等事项核查中,应当重点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进行严格审查,防范突击入股、利益输送、“影子股东”、违规代持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报告。

要点八:禁止传播泄露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证券发行询价定价信息等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信息隔离墙机制,禁止传播泄露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切实防范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从事串通报价、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点九: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招揽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强化公平竞争意识,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利益输送、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要点十:禁止利用聘请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的廉洁风险防范,制定规范聘用第三方的制度,明确资质条件和遴选流程,确保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并依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禁止利用聘请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要点十一:建立健全投资银行业务“三道防线”

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投资银行业务“三道防线”,充分发挥监督制衡作用。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发行承销过程中通过欺诈、胁迫发行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协助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得以返费、代持、违规配售等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司法部、财政部全面加强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督促相关中介机构深刻认识和高度重视注册制下廉洁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坚决摒弃通过不正当行为“走捷径”的错误思维,认真落实《意见》要求,当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提供坚实保障。证监会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及风险监测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穿透式监管、全链条问责”,用好“资格罚”和“经济罚”,有效强化监管震慑。同时,证监会还将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廉洁从业文化建设,构建“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核心行业文化理念,推动业务发展与文化建设深度融合,形成健康良好的行业生态,促进行业机构在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_5004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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