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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 特定养老储蓄业务试点有望推出

每日经济新闻 2022-05-16 23:35:59

每经记者 张寿林 北京报道    每经编辑 陈 星    

日前,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丰富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供给,银保监会正在会同人民银行研究推出特定养老储蓄业务试点。

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三种类型,产品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档。初步拟由工、农、中、建四家大型银行在部分城市开展试点。

按照既有政策,整存整取目前最长期限为3年,基准利率为2.75%。

北京工商大学微观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杨德勇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指出,该业务目前尚在研究阶段,个人建议试点金融机构可稍放开,允许部分中型银行进入,促进公平竞争和更多创新。

专家称可以做更多探索

针对将要推出的特定养老储蓄业务试点,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特定养老储蓄业务兼顾普惠性和养老性,产品期限长、收益稳定,本息有保障,可满足低风险偏好居民的养老需求。初步拟由工、农、中、建四家大型银行在部分城市开展试点,单家银行试点规模初步考虑为100亿元,试点期限暂定一年。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三种类型,产品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档。

北京工商大学微观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杨德勇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银保监会协同人民银行推出特定养老储蓄业务非常及时,可以做更多探索。

“由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来试点,这是因为初期我们要保持稳定,避免产生更大风险。但是我个人建议试点银行可以稍微放开一些,允许部分中型银行参与试点。”杨德勇表示,这可以促进公平竞争和更多创新。

杨德勇说,现提出的三类型产品和四档期限,是基本的分类。随着试点推进,可以在期限档次和产品品种上做更多创新,比如考虑与保险制度、房地产方面结合,做更多衍生。

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养老金融各项政策持续推进。5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对商业养老金融的业务规则作出原则性规定,提出建立多元发展格局,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倡导银行保险机构稳步推进商业养老金融发展。

该通知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商业养老金融的发展理念,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发展相关业务,丰富产品供给。二是突出养老属性,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基本标准和原则。三是强调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披露信息,开展消费者教育,培育养老金融理念。四是对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组织实施、管理机制、费用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并明确了不规范业务的清理安排。

应完善养老三支柱建设

杨德勇表示,中国的老龄化进程从时间上看远远超过预期,速度很快。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人口规模相对较大,因此压力也较大。此外,从经济总量上看,我国是第二大经济体,但人均GDP较为薄弱。与发达国家先富后老有所不同,我们是富裕和老龄社会同步到来,对目前的养老体制形成巨大挑战。杨德勇认为,在此情形下,推出特定养老储蓄业务试点非常及时。

根据七人普数据,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5亿人,比重达到19%,大大超过了10%的老龄化国家国际标准。其中65岁及以上1.9亿人,达13.50%,这是7%的老龄化国际标准的近两倍。

全国政协委员、南方科技大学代理副校长金李近年来持续关注我国养老问题。金李表示,老龄化与少子化对传统养儿防老模式带来巨大冲击,过去乡土社会中以血缘和地缘纽带为基础的家庭-宗族-邻里的养老机制正受到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带来的人口大流动的破坏。传统养老机制面临空前挑战,社会化养老成为大势所趋。

金李在2022年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指出完善养老三支柱建设,特别是加强第三支柱。他提出通过税收激励,鼓励年轻人形成良好储蓄习惯,应对老年所需。

金李还指出,老人大多依靠养老金和子女的支持,以及过往储蓄产生的财产性收入,需要更好的财务规划,既保证在生命存续期有充沛合理的资金使用,也满足财富传承需求。另外,随着人均寿命提升,未来大量老人会存在一定的失能失智问题,亟需对金融服务进行适老化改造。部分老人有需要特殊照顾的智力低下子女比如自闭症子女。目前部分老人特别是农村和城市低收入老人由于教育程度不高,对于金融诈骗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很多涉老金融产品存在有意无意的误导甚至是欺诈,对老人财富安全伤害极大。部分老人因为过度追求高收益,听信误导,一生积蓄毁于一旦。

金李在全国两会期间呼吁,加快建章立制,增加惠老金融教育,更好抵御金融欺诈,树立成熟的风险意识,适度承担风险,避免短期频繁炒作,建立长期投资的理念。

他还提出,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老年客户的意识和能力。根据老年金融的特点,即周期长,风险承受力低,希望一定最低回报,因为寿命不确定性所以需要兼顾保险和投资需求等,需要更精细和有针对性地设计金融产品,打造符合老人特点,符合市场规律的中低风险,回报稳健,期限较久,能享受充分税收优惠的金融产品,提升老年金融的效率和可得性。

养老金融政策持续推进

近年来,政策层面对养老金融连番部署。2018年,我国启动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明确保费支出可以延迟缴纳个税,以此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2021年6月,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试点地区为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要求试点保险公司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消费者达到60周岁及以上方可领取养老金,且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

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6家试点保险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

此外,2021年9月,银保监会选择“四地四机构”启动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即工银理财在武汉和成都、建信理财和招银理财在深圳、光大理财在青岛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试点期限一年。试点阶段,单家试点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人民币以内。

今年2月,银保监会表示,为进一步推动完善试点,加大养老理财产品供给,决定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自2022年3月1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沈阳、长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成都、青岛、深圳十地。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机构也扩大到10家。

试点理财公司应当持续优化养老理财产品方案,提高信息披露准确度和透明度,增加长期限产品供给,不得变相通过期限结构化设计规避监管要求,不得宣传养老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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