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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塔银行领35万罚单,委贷风险由谁承担?银行应扮演什么角色?

每日经济新闻 2022-01-23 18:39:48

◎红塔银行因“为委托贷款出具兜底协议,承诺承担委托贷款风险”,被罚款人民币35万元。

◎无论“新政”还是“旧规”,商业银行都不应承担委托贷款风险。

每经记者 宋戈    每经实习记者 刘嘉魁    每经编辑 陈星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云南银保监局官网获悉,1月20日,玉溪银保监分局公布了对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银行”)以及两名时任高管的3张罚单。处罚信息显示,红塔银行因“为委托贷款出具兜底协议,承诺承担委托贷款风险”,被罚款人民币35万元,作出处罚的时间为2022年1月5日。

一同被罚的还有时任玉溪市商业银行董事长的旃绍平,其在玉溪市商业银行更名为云南红塔银行期间履行董事长职责,因对红塔银行为委托贷款出具兜底协议,承诺承担委托贷款风险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领导和直接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与此同时,时任玉溪市商业银行副行长的李俊文,也因对红塔银行为委托贷款出具兜底协议,承诺承担委托贷款风险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时任董事长也被罚

处罚信息中提到的玉溪市商业银行,即为红塔银行的前身。相关资料显示,玉溪市商业银行于2006年5月26日开业,2015年引入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等企业投资入股,并向在册股东定向增发股份,同年12月21日,监管部门批复同意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南红塔银行”。

值得注意的是,受处罚的时任高管旃绍平,已离开彼时岗位近6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红塔银行2016年年报发现,公司2016年7月25日召开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旃绍平退出董事会,随后被选举为监事长。

该行2020年年报显示,至年末,旃绍平仍担任红塔银行党委委员、监事长(职工监事)、工会主席,且持有该行337200股股份。

履历显示,旃绍平于1965年10月出生,曾历任元江县财政局副局长,元江县人民银行副行长、行长,玉溪银河城市信用社理事长,玉溪市城市信用社总经理,玉溪市商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玉溪市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

受处罚的另一位时任高管李俊文,于2013年任玉溪市商业银行副行长。

红塔银行2020年年报显示,截至年末,该行注册资本62.98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0.12亿元,同比下降2.37%。实现净利润7.91亿元,同比增长8.8%。

截至2020年末,全行资产总额1293.61亿元,同比增长13.76%,其中各项贷款余额461.49亿元,同比增长27.97%。负债总额1177.55亿元,同比增长14.91%,其中各项存款余额971.40亿元,同比增长14.75%。

不良贷款余额3.84亿元,同比减少0.62亿元,不良贷款率0.83%,同比下降0.41个百分点,不良贷款实现“双降”。拨备覆盖率达到370.77%,同比大幅提高96.28个百分点。

截至2021年3季度末,该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4.94%,一级资本充足率14.94%,资本充足率17.86%。

委贷风险由谁承担?“新政”“旧规”这样说

此次红塔银行遭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经记者查阅,该项内容为“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追溯到此次红塔银行违法违规案由“为委托贷款出具兜底协议,承诺承担委托贷款风险”,委托贷款风险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银行在其中扮演何种角色?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了原银监会于2018年1月印发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显示,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办法》第四条特别强调,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同时,《办法》进一步说明,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委托人要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在风险管理方面,《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以及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等。

综上,商业银行不应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该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此外,商业银行应严格实行风险隔离,不得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记者注意到,监管并未披露红塔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发生时间。记者梳理时间线发现,时任高管旃绍平处罚信息中有这样一句介绍:“玉溪市商业银行更名为云南红塔银行期间履行董事长职责”。2015年12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玉溪市商业银行更名为红塔银行。红塔银行2016年年报显示,2016年11月29日,监管部门核准李光林董事长任职资格。那么,此番红塔银行遭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发生在这段时间。

前述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于2018年,时称“委托贷款新政”。那么在此前,委托贷款风险由什么政策法规约束呢?

记者查阅了信贷方面的经典法规: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印发的《贷款通则》,其中是这样定义委托贷款的:“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可以看出,无论“新政”还是“旧规”,商业银行都不应承担委托贷款风险。

已有数家金融机构被处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一位业内人士。他认为,委托贷款业务模式的风险控制核心,一是资金来源及流向,二是风险责任划分。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应当扮演“中介”角色,且仅为资金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应承担实质风险。因此,在委托贷款新规发布之前,监管关于委托贷款的处罚点主要集中在“银行以自有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实质承担风险”的行为。

例如,A银行委托B券商设立定向资管计划,再由该资管计划作为委托人,委托A银行某分行向融资人发放委托贷款,其中资金托管人可能是A银行某分行,也可能是其他银行。

上述业务模式穿透来看,实质是A银行通过借道券商定向资管计划这一通道,将本来属于自有资金贷款(或投资)的业务,计入委托贷款科目核算,实现出表,规避了资本计提、信用风险管控和贷款投向等监管指标。

此外,还产生了诸如“存放同业+委托投资+委托贷款”等模式,实现监管套利。因此,委托贷款是近年来监管开展市场乱象治理及“回头看”、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重拳治理非标及通道类业务等工作中的重点“关照”领域。

这位业内人士表示,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委托贷款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规,委托贷款委托人资质审查不审慎;委托贷款资金用途不合规;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取不合规,违反“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向委托贷款借款人收取手续费;借助通道发放委托贷款;超权限发放委托贷款等。“此外,在2021年对银行业保险业开展的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工作中,委托贷款也是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该人士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委贷新规发布以来,已有数家银行因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违规被监管处罚。比如,2022年开年,某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一分行因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审核不到位,委托资金来源于本行信贷资金,被罚款35万元;此前某资产管理公司一分公司因内部控制不审慎导致资金进入委托贷款禁止性领域,被罚款40万元;又如去年7月,监管通报了对多家银行在同业、理财、委托贷款等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处以了罚款。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500436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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