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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正式出炉!央行:银行达标压力不大、不影响信贷供给能力

每日经济新闻 2021-10-29 19:37:29

◎《办法》规定,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强制要求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进行减记或转股。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的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符合市场预期,考虑到配套政策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压力不大,在其经营承受范围内,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

每经记者 肖世清    每经编辑 廖丹    

央行官网10月29日消息,为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保障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财政部制定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正式发布。

《办法》建立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体系,设定了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两个监管指标,将监管要求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要求,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应于2025年初分别达到16%、6%,2028年初分别达到18%、6.75%;第二层次是在最低要求基础上,应满足相应的缓冲资本监管要求;第三层次是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

记者注意到,2020年9月30日,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时隔一年,该办法正式出台。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办法》对提高我国大型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增强金融体系稳健性,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有何影响呢?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规定的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符合市场预期,考虑到配套政策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压力不大,在其经营承受范围内,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

七项负债不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据悉,《办法》所称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实体应当持有的损失吸收能力,内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实体向其重要附属公司承诺和分配的损失吸收能力。

《办法》规定,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包括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分别指符合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与风险加权资产和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加权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到16%、2028年初达到18%,杠杆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到6%、2028年初达到6.75%。同时,在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要求的基础上,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满足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等缓冲资本的监管要求。

记者注意到,《办法》规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以下七项负债不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一是受保存款;二是活期存款和原始期限一年以内的短期存款;三是衍生品负债;四是具有衍生品性质的债务工具,如结构性票据等;五是非合同产生的负债,如应付税金等;六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负债;七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难以核销、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的负债

《办法》还规定,满足下列合格标准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可全额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包括:实缴;无担保;不适用破产抵销或净额结算等影响损失吸收能力的机制安排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强制要求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进行减记或转股。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在二级资本工具之后吸收损失,当二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视情启动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减记或转股。

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

据了解,2011年以来,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相继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那么,实施《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有何影响呢?

对此,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规定的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符合市场预期,考虑到配套政策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压力不大,在其经营承受范围内,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总体看,实施《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影响正面,将引导其健全风险处置机制,提高稳健经营水平,更加注重业务发展与风险抵御能力相匹配,有利于控制其非理性扩张和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促进其向多元化、综合化的方向转型。同时,《办法》对标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实践,对我国银行参与全球化竞争也具有积极意义。”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作为对国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中,与逆周期资本缓冲(CCyB)同等重要的核心监管举措,《办法》意味着“中国版TLAC”落地,标志着我国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这也为下一步我国完善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提供了重要借鉴。在具体要求上,此次《办法》立足国内银行实际,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做法充分接轨,在总损失吸收能力指标设置、达标要求、合格工具标准等方面与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监管规则保持一致。

此外,温彬表示,相比征求意见稿,财政部成为本次《办法》的联合发布部门,反映出财政部在履行国有金融机构出资人职责方面更加积极作为,显示出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不断完善和优化。

“下一步,工农中建四大行作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执行TLAC要求过程中,若单纯依靠利润内生补充资本,则可能限制资产投放和增速,因此要更加注重创新设计、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有效达到监管要求,维护经济金融稳定。”温彬称。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25年初达到相应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目前距离达标时点还有三年多的过渡期。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将指导和推动相关银行建立完善的总损失吸收能力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稳妥有序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逐步达到监管要求,维护经济金融稳定。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40006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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