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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聚焦赔付率低、佣金畸高、销售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每日经济新闻 2021-10-14 11:52:49

◎《办法》分六个部分,共三十二条。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办法》建立了与赔付情况挂钩的产品定价调节机制,完善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具体来看,《办法》借鉴发达保险市场意外险监管经验,设定最低赔付率要求,对连续三年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且平均赔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及时调整费率,推动保险公司转变经营模式,保护消费者权益。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廖丹    

《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发布一年半后,正式的意外险监管办法终于出炉了。

日前,银保监会发布《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聚焦赔付率低、佣金畸高、销售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中长期看,《办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促进意外险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统一监管规则,全面从严监管

意外险是一种保费低廉、保障范围灵活、保障功能较强的险种,社会需求广泛,客户数量众多。然而,由于意外险市场基础薄弱,意外险定价机制科学性不强,销售行为不够规范,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不相适应。

意识到这一问题后,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围绕推进市场化定价改革、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夯实发展根基三个方面开展,通过有序推进意外险市场“重在治本、标本兼治”的各项改革措施,彻底解决意外险价格扭曲的问题根源,改变市场乱象丛生的局面。随后,银保监会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包括启动意外险经验发生率表编制、组织开展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推进意外险标准化建设、建立反保险欺诈机制等。

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坚持制度治本,聚焦意外险清理整顿发现的突出问题,出台适用产寿险公司、全面规范意外险业务发展的监管办法,从根源上整治意外险市场乱象。于是,《办法》正式出台,让意外险的监管有了新的依据和方向。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总体思路围绕四个方面:统一监管规则、全面从严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监督问责。

具体来看,统一监管规则方面,全面梳理现行意外险市场行为监管政策,重点解决产寿险公司意外险监管规则不一致问题,形成产寿险公司一致适用的监管制度,规范意外险业务发展;

全面从严监管方面,整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等相关监管要求,补充完善有关规定,形成涵盖产品精算、条款费率、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多方面的系统性意外险监管制度;

坚持问题导向方面,在广泛开展调研找准意外险市场症结的基础上,结合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和专项检查工作,聚焦赔付率低、费率浮动范围大、佣金畸高、销售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深挖问题根源,从制度上有针对性地治理;

强化监督问责方面,明确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业务存在规定情形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完善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据悉,《办法》分六个部分,共三十二条。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办法》建立了与赔付情况挂钩的产品定价调节机制,完善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通过完善精算制度、建立定价回溯与调整机制、规范费率浮动等,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

首先,《办法》强化意外险精算监管,完善意外险精算规定,明确意外险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产品定价、现金价值计算等相关要求,对航意险等特殊险种,计提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要求采用更加审慎的方法。例如,保险公司应根据《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要求计提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航空意外险应额外按自留毛保费收入的5%计提特别准备金,并逐年滚存。

其次,建立与赔付情况挂钩的费率调节机制。《办法》借鉴发达保险市场意外险监管经验,设定最低赔付率要求,对连续三年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且平均赔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及时调整费率,推动保险公司转变经营模式,保护消费者权益。

再次,《办法》完善意外险定价回溯制度,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对产品定价进行回溯,对精算假设与实际情况偏差过大的产品,应对出现偏差的原因进行解释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例如,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产品,应回溯综合赔付率、费用率等指标;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产品应回溯发生率、费用率、投资收益率和退保率等指标。

同时,《办法》还对费率浮动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保险公司明确意外险费率浮动上下限、浮动依据等,强化对风险的量化分析,实现保险费率同被保险人风险的有效匹配,防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表示,建立意外险产品回溯及费率调节机制,将产品费率与赔付率等指标挂钩,旨在逐步淘汰赔付率过低、定价明显不合理的产品。

明确经营销售九大禁止性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通过明确意外险经营管理的“负面清单”。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应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九种行为,分别为:

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

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捆绑销售意外险;

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

委托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除外;

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扰乱市场秩序,如通过特别约定改变保障范围,或未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授权将意外险赔款直接支付给事故责任方等;

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对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距保单到期日前间隔60天以上预收下一保单年度保费;

向特定团体成员以外的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

若保险公司出现了强制销售、捆绑销售等明令禁止的行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办法》还要求各保险公司报备佣金费用率上限,对实际支付佣金费用率超出报备佣金费用率的公司,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引导保险公司合理支付佣金费用,降低产品价格,更好地让利于消费者。

记者注意到,《办法》将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为确保意外险市场平稳运行,《办法》对发布前已经审批或备案的意外险产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对于《办法》实施后对市场的影响,银保监会上述负责人认为,《办法》的出台将让意外险产品费率更加科学、佣金费用率更加合理、意外险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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