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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征求意见:非金融机构注册名称不得使用“理财”、“交易中心”等,金融业还有这些变化……

每日经济新闻 2021-10-09 20:28:30

◎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就《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2021年版清单中列有禁止准入事项6项,许可准入事项111项,共计117项,相比2020年版减少了6项。

每经记者 李玉雯    每经编辑 廖丹    

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就《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2021年版清单中列有禁止准入事项6项,许可准入事项111项,共计117项,相比2020年版减少了6项。

2021年版本中与金融业相关的禁止准入类有1项,许可准入类有9项,较2020年版本删减了1项。同时,多处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主管部门有所调整,例如,非金融机构注册名称中不得使用的字样新增“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交易中心”等;“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增添了“国家网信办”等。

另外,在附件《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措施的修订》中,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入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之中。

非金融机构注册名称不得使用“理财”等字样

在“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中,关于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的描述中,2021年版本新增了不得使用“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交易中心”等字样。其中,“理财”一词原先在2020年版本中是归为“原则上不得使用”的一栏里。此外,这一栏目的主管部门除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还新增了“国家网信办”。

新增个人征信机构董监高任职资格核准

除了禁止准入类,2021年版本的负面清单中与金融业相关的许可准入类有9项,具体来看:

1、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或变更其股权结构。对比2020年版本,2021年版本在这一许可事项的表述中新增了“期货”,同时对于许可准入措施的描述有所精简。

例如,原先的“金融控股公司设立;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的审批”,表述简化为“金融控股公司许可”;

“证券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变更主要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审批;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和解散审批”,简化为“证券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类似的简化还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

此外,在涉及银行业及非银金融机构设立或变更的表述中,2021年版本明细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类别,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另外,“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中删去了2020年版本中的“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相关表述。


2、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在这一许可事项中,原先2020年版本中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许可(含机构许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审批)”,2021年版本中简化为“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

同时,“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的描述,调整为“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3.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交易所。在2021年版本中,原先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设立审核以及相应结算机构设立审批的描述被合并调整,并且描述范围进一步扩大至证券、期货、保险、信贷、黄金及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设立审批,同时新增了“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和解散审批”。

此外,主管部门则新增了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各省级人民政府。

4.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金融业务。该许可准入项删除了“银行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审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审批”、“期货公司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等事项。

保险相关方面删除了“保险公估人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新增“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审批”,同时主管部门除了银保监会,新增了财政部。

另有多处措施描述调整,具体来看:将“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资本补充债券审批”、“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审批”合并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许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调整为“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

“银行、农信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调整为“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基金托管人、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核准或审批”,删去“审批”;



5.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代理国库业务。该项新增“特定”两字,上述表述由“不得从事代理国库业务”调整为“不得从事特定代理国库业务”。其中,将“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修改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6.未获得许可,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服务及支付业务。该项将“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许可”调整为“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及变更重大事项许可”。

7.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发行、外汇等相关业务。该项删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审批”、“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查”。

新增“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及特定收支业务核准;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公司发行股票、存托凭证注册、核准”;

将“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调整为“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调整为“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

8、未获得相关资格,不得从事人民币印制、技术设备材料相关业务。

9、未获得许可,特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职。该项新增“特定”两字,上述表述由“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职”调整为“特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职”。

具体而言,新增“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主管部门为人民银行;

新增“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主管部门为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中,“审批”调整为“核准”。

另外,保险方面相关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合并调整为“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此外,新版负面清单删除了2020年版本中的“未获得许可,不得发行股票或进行特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这一事项。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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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就《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2021年版清单中列有禁止准入事项6项,许可准入事项111项,共计117项,相比2020年版减少了6项。 2021年版本中与金融业相关的禁止准入类有1项,许可准入类有9项,较2020年版本删减了1项。同时,多处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主管部门有所调整,例如,非金融机构注册名称中不得使用的字样新增“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交易中心”等;“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增添了“国家网信办”等。 另外,在附件《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措施的修订》中,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入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之中。 非金融机构注册名称不得使用“理财”等字样 在“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中,关于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的描述中,2021年版本新增了不得使用“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交易中心”等字样。其中,“理财”一词原先在2020年版本中是归为“原则上不得使用”的一栏里。此外,这一栏目的主管部门除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还新增了“国家网信办”。 新增个人征信机构董监高任职资格核准 除了禁止准入类,2021年版本的负面清单中与金融业相关的许可准入类有9项,具体来看: 1、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或变更其股权结构。对比2020年版本,2021年版本在这一许可事项的表述中新增了“期货”,同时对于许可准入措施的描述有所精简。 例如,原先的“金融控股公司设立;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的审批”,表述简化为“金融控股公司许可”; “证券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变更主要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审批;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和解散审批”,简化为“证券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类似的简化还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 此外,在涉及银行业及非银金融机构设立或变更的表述中,2021年版本明细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类别,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另外,“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中删去了2020年版本中的“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相关表述。 2、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在这一许可事项中,原先2020年版本中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许可(含机构许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审批)”,2021年版本中简化为“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 同时,“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的描述,调整为“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3.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交易所。在2021年版本中,原先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设立审核以及相应结算机构设立审批的描述被合并调整,并且描述范围进一步扩大至证券、期货、保险、信贷、黄金及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设立审批,同时新增了“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和解散审批”。 此外,主管部门则新增了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各省级人民政府。 4.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金融业务。该许可准入项删除了“银行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审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审批”、“期货公司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等事项。 保险相关方面删除了“保险公估人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新增“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审批”,同时主管部门除了银保监会,新增了财政部。 另有多处措施描述调整,具体来看:将“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资本补充债券审批”、“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审批”合并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许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调整为“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 “银行、农信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调整为“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基金托管人、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核准或审批”,删去“审批”; 5.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代理国库业务。该项新增“特定”两字,上述表述由“不得从事代理国库业务”调整为“不得从事特定代理国库业务”。其中,将“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修改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6.未获得许可,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服务及支付业务。该项将“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许可”调整为“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及变更重大事项许可”。 7.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发行、外汇等相关业务。该项删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审批”、“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查”。 新增“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及特定收支业务核准;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公司发行股票、存托凭证注册、核准”; 将“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调整为“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调整为“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 8、未获得相关资格,不得从事人民币印制、技术设备材料相关业务。 9、未获得许可,特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职。该项新增“特定”两字,上述表述由“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职”调整为“特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职”。 具体而言,新增“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主管部门为人民银行; 新增“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主管部门为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中,“审批”调整为“核准”。 另外,保险方面相关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合并调整为“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此外,新版负面清单删除了2020年版本中的“未获得许可,不得发行股票或进行特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这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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