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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向妻子借款,离婚后还要偿还吗?这里有个案件,法院是这样判的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9-19 09:14:39

每经编辑 毕陆名

古语有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俗话又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是最亲密的关系,夫妻间的账也最难算。如果夫妻婚内借款,一旦离婚还钱是否“天经地义”呢?这账如何能算清?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消息,董某与骆某于2014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17年6月1日,董某从其账户中转账了430000元至骆某账户用于建新房子,骆某擅自从该430000元里面取出10000元送给其与前妻所生儿子用于结婚。

后董某发现该情况并追问骆某,骆某于2018年3月5日向董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到董某10000元,到时还款。2018年8月30日,骆某又出具一份证明,言明包括上述43万元在内的56万元是董某的钱。

2019年8月26日,董某与骆某经白云法院判决离婚,因上述10000元未作出处理,董某另案起诉骆某,要求其偿还借款10000元。

骆某抗辩称,借条是我在受到董某的威胁下被迫出具的,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妻子董某要求还款的请求,法院应否予以支持?法院认为,骆某从其账户中支取使用了涉案10000元,该款项的来源从骆某2018年8月30日出具的证明中来看,骆某确认为董某个人财产。

骆某在其与董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对使用的涉案10000元向董某出具借条,言明借到董某10000元,并明确表示还款意愿,骆某虽抗辩受董某强迫出具借条,但对该陈述未提交证据佐证,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如涉案10000元系用于建房支出,那么,骆某自愿向董某出具该10000元的借条,则与情理不符。

在董某、骆某已经离婚的情况下,涉案10000元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

裁判结果: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骆某向董某偿还借款10000元。

双方服判息诉,均无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法官说法: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内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充分体现了夫妻对各自财产处理的意思自治。夫妻一方已经明确确认归另一方所有的财产,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一方向另一方借用该方的个人财产用于己方个人事务的,应认定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后仍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返还该款项。

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能否有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协议订立在婚姻存续期间。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3、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的。

4、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满足以上条件,夫妻双方即便离婚,出借的夫妻一方仍有权要求另一方还款。

那么,在婚姻关系中个人财产该如何保护?如遇到类似的情况怎么办?

法官建议:首先,约定个人财产的范围,并签订书面协议。其次,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借款要有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条,表明双方有借贷合意;同时,要有交付的凭据如转账记录等,证明履行了出借义务,如遇到对方拒不返还的情况即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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