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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贷款60万买私教课,起诉要求退款56万,法院判了:健身房退还19万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9-15 13:25:02

每经实习编辑 李泽东    

据看看新闻报道,2019年年末至2020年年初,短短二十多天的时间里,李女士在她长期光顾的健身房购买了60余万元的私教课程,然而,2020年10月,李女士却将健身房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私教课程费用。

据悉,李女士从2014年起就是这家健身房的会员,只是之前从来都没有尝试过私教课程。到了2019年,李女士听教练说,私教课的减肥效果很好,于是试着购买了一些课。

图片来源:舒适堡官网

几节课下来,李女士觉得效果还不错,决定再购买一些课时,这时候教练告诉她,店里正好推出了一个折扣力度很大的优惠活动。

随后,在短短二十多天的时间里,李女士陆续买下了60余万元的私教课程。这60余万元的私教课程分别对应了14份私教计划协议书,根据这些协议书的内容,李女士的课程已经被安排到了2034年,大部分是通过贷款支付。买课后,月薪约为8000元的李女士每月需要还贷3、4万元,还款压力让她不堪重负。

2020年8月12日,李女士被诊断出患有肝血管瘤,医嘱建议避免剧烈运动。李女士认为,她的身体和经济状况都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原私教协议,故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要求舒适堡退还相应课程费用56万余元。

中国长安网9月15日报道,上海闵行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日前,上海闵行法院依法判决舒适堡退还李女士课程费19万余元。

原告:舒适堡工作人员曾推荐其办小额贷款

原告李女士是舒适堡的健身会员,她称,自2019年12月25日起,短短20余日,她就在被告销售人员的鼓动下,先后与被告舒适堡签订了14份私教协议书,共向舒适堡支付了635,800元。

除1份协议书已经到期以外,其他协议书均在履行期内或未到履行期。为了支付私教费用,舒适堡的工作人员推荐她去办理小额贷款,致使她每月需还贷3、4万元,已不堪重负。

2020年3月,她曾通过消协向舒适堡提出解除私教协议,但最后舒适堡仅退还了最后一次未签订协议却已收取私教费的80%,并告知李女士,之前已签订协议的私教费一律不退。于是,李女士只能继续上私教课。

2020年8月12日,李女士被诊断出患有肝血管瘤,医嘱建议避免剧烈运动。

她认为,其身体和经济状况都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原私教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未到期的13份《舒适堡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课程费560,600元。

被告:可解除协议并退款,但原告需承担20%手续费

被告舒适堡辩称,自2014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1日,李女士一共向舒适堡购买了价值623,300元的私教课程,其中已经使用414,700元的私教课程,尚有208,600元的私教课程未使用。李女士所称最后一笔70,000元费用与舒适堡公司无关,舒适堡公司未收到上述款项也未签订合同。李女士向消保委投诉后,舒适堡确实与其作了沟通,但李女士后来表示不退了,继续上课,所以舒适堡未处理。

被告舒适堡称,考虑到原告的病情,舒适堡同意解除协议并退款,但由于舒适堡已经承担了营销成本以及运营成本,故根据合同约定,李女士需承担20%的手续费。另外,舒适堡声明其任何会员购买私教课程都是完全自愿,舒适堡员工不会鼓动会员购买,更不会鼓动会员贷款购买。

法院审理:不认同解除理由属于“情势变更”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女士与舒适堡签订的未到期的13份《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中,经原被告确认,有8份协议的对应课程已经上完,有3份协议的对应课程上了一部分,另有2份协议的对应课程还未开课。

法院认为,本案中,已经履行完毕的私教合同,并无解除的必要;而未履行完毕的私教合同是否解除,双方已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但对于多份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原告是否需要承担手续费,各执一词。法院认定如下:

在上述情况下解除合同,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中有关“退卡”的约定,并没有证据证实;从协议内容看,有关退卡的约定属于被告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但何为“一般须知第二点”,何为“行为操守之退卡情况”,协议中并未明确,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对此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提醒;因此被告以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原告支付20%的手续费,法院难以支持。但考虑到被告确实存在营销成本,向销售人员支付佣金也属于行业惯例,故解除合同导致的被告相应损失,原告应予以承担。因此诉讼中,法院要求被告提供支付涉案合同相对应营销成本的凭据,用以明确其损失,但被告补充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故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按未履行课程金额的5%计算其损失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李女士与被告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十七分公司签订的5份未履行完成的《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被告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十七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红课程费194,085元。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看看新闻、中国长安网报道

 

封面图片来源: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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