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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非金融子公司业务!银保监会: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7-30 15:16:03

◎7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信托公司严禁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此外,信托公司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有计划地清理对相关企业的投资,对于可予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业务。

每经记者 肖世清    每经编辑 廖丹    

7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总体上看,《通知》共七条,以“压缩层级、规范业务”为主要思路,整顿规范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安排。

具体而言,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从事特定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并应当有计划地按照《通知》要求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相关企业的投资。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部分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直接或间接设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等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这类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加强与母公司战略协同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部分公司由于经营管理相对薄弱、合规意识相对淡薄,在展业过程中也滋生了市场乱象,累积了风险。如,开展监管套利、隐匿风险的通道业务;与母公司之间存在融出资金、转移财产、输送利益等违规关联交易问题等等。”

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

记者注意到,《通知》所指的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是指信托公司在境内以固有资产直接投资设立或以投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设立的,具有控制权且未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公司。

总体上看,《通知》共七条,以“压缩层级、规范业务”为主要思路,整顿规范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安排。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严禁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此外,信托公司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有计划地清理对相关企业的投资,对于可予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业务。

对于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开展业务的要求,《通知》明确指出:“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该公司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不得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不得参与被投资方的日常经营,投资年限不得超过5年。”

而对于《通知》出台的背景,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部分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直接或间接设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等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这类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加强与母公司战略协同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部分公司由于经营管理相对薄弱、合规意识相对淡薄,在展业过程中也滋生了市场乱象,累积了风险。基于此,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通知》,从压缩层级、规范业务角度出发,整顿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治理市场乱象。”

清理时间不能超过“3+1”年

与此同时,《通知》要求信托公司清理对特定企业的投资并规定了清理时限。

具体而言,信托公司应当有计划地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以下企业的投资,且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一是信托公司按照《通知》规定选择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二是信托公司其余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

上述企业有存续基金业务的,应当于相关项目清算后1年内完成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前,上述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业务。

清理确有困难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清理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属地银保监局提交延长清理期限报告。清理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另外,信托公司应当全面梳理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合理拟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列明时间节点安排,明确存续子公司并表管理措施等,并于4个月内将方案报送至属地银保监局,经审查后实施。各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存续非金融子公司并表管理,按季度向属地银保监局报送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并在依法合规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后,及时上报经董事长签字确认的工作报告。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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