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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 新行政处罚法今日正式施行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7-14 22:12:36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陈星    

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将正式施行。

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由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并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作了个别条文修改。本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是这部法律自1996年颁布实施25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

新华社图

值得关注的是,新行政处罚法增加了“首违不罚”的规定,对“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作了调整。对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等部门作出权威回应。

避免电子设备“暗中执法”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一些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的事件,引发了舆论热议。在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的问题上,有时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的现象。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介绍,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修改行政处罚法时,第41条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实现了五个“确保”,把住了五个“关口”。

具体包括:确保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于法有据,把住“法律依据关”;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把住“质量关”;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把住“设置关”;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准确无误、客观全面,把住“记录关”;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把住“告知关”。

张晓莹说:“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求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

同时,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围绕这一新规定,张晓莹认为,需要从四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

同时,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既要及时,又要便捷,既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也要兼顾不同群体需求。

三个要件适用“首违不罚”

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的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的重大突破。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如何界定、操作成为关键。比如老百姓生活中常见的违停、冲红灯、压线、不按规定停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如何确定“首违”?

对此,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一级巡视员、副局长徐志群介绍,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

2020年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规定:交通运输领域不予以行政处罚的条件之一是“在本省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被查获”。

徐志群强调,部门和地方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时,应根据一定时间、空间和领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违”。

对于如何增强首违不罚的可操性,徐志群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开多领域或本领域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准确把握适用范围;要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要严格适用相关程序;加强执法痕迹化管理。

其中,属于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及时改正要求。可采用告知承诺制等方式,要求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应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调整“两人执法规定”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1996年制定行政处罚法时就作了明确规定。新行政处罚法将原来规定于“一般程序”一节的“两人执法”,调整到“一般规定”一节中,并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指出,“两人执法”的好处是,执法人员之间有合作、有配合、有制约、有监督,特别是在面对当事人执法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张桂龙强调,第42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两人执法”制度不适应某些执法领域的执法实际需要,确需作出特别规定的,可以在修法过程中经过充分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作出相应规定。

此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在现行法第22条关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张桂龙说。

张桂龙指出,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确立案件双向移送制度。针对实践中有案难移、证据材料移交接收不衔接等突出问题,专门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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