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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热评|IPO“一撤了之”漏洞将被有效封堵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7-13 09:56:19

每经评论员 熊锦秋

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强化注册制下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监管,提出了一系列工作举措。笔者认为,《意见》通过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将有力推动证券公司提高执业质量。

此前市场各方对“一查就撤”现象反应强烈,认为部分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做贼心虚,申报材料可能存在问题甚至造假,对此应该顺藤摸瓜严查整治。而按今年初《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现场对象确定后,检查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当然,如果发现存在相关明确线索的,仍然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只是若不进行现场检查,要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可能并不容易,起码这里面存在漏洞可钻,最终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可能“一撤了之”,毫发无伤。

《意见》的一个亮点,就是对上述漏洞进行封堵。《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进一步扩大现场检查和督导面,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对收到现场检查或督导通知后撤回的项目,证监会及交易场所将依法组织核查,坚决杜绝“带病闯关”行为。不过,“核查”的具体内容等到底包括哪些方面目前还不清晰,或有待进一步明确。

从此前相关文件来看,证监会、交易所现场检查的方式,包括核查中介机构工作底稿;交易所的现场督导,包括对保荐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核查等。因此,《意见》所指的“核查”,或许相比现场检查、现场督导的程序和内容稍微简单一些。

《意见》第5条提出“适时修改完善IPO现场检查规定、现场督导指引等,进一步明确检查督导标准”。对此,笔者建议,或许还需要对证监会以及交易所的“核查”程序、方式、内容、标准予以明确。而且这种核查,要有一定的力度,要能够将可能存在的、比较大的信披问题及时揪出来。

即便“核查”相比现场检查可能简单一些,但也可以预见,《意见》实施之后,“一撤了之”将很难继续上演。一方面《意见》提出“扩大现场检查面”使得申报项目更容易被抽中,另一方面抽中之后即便撤单,也将被证监会和交易所“核查”,其中若存在信披问题,将由此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各中介机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意见》第7条明确了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证券公司对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以“合理信赖”为一般原则,对存在“前后重大矛盾”等特殊情形进行调查、复核,对未引用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内容依法承担责任;证券公司应当复核但未复核,或复核工作未全面到位的,依法承担责任。简单概括,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专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证券公司对注册申请文件等承担全面核查验证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意见中的重大差错、负有查错纠错职责。

要实施好注册制,关键是各类市场主体归位尽责,而只有明确责任,对背弃责任行为强化问责追责,才能倒逼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从而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创造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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