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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热评|让更多股票回购真正惠及投资者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7-06 14:12:23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今年上半年,A股新增股份回购计划250单,同比增长117.74%;回购共耗资656.19亿元,同比增长171.63%。其中,204单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32单回购为护盘回购或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14单回购直接用于注销。笔者认为,回购注销才能真正惠及投资者。

按2019年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回购情形包括“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可转债、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护盘)”等四种,上述数据显示,“直接用于注销”的第一类回购情形比较少见,更多的是其他三种回购情形。

股民戏言,回购不注销,都是耍流氓,话糙理不糙。比如,上市公司以市价回购股份,再低价转给激励对象或员工,上市公司净资产以及股东权益由此减少,但未来激励效果可能有限,此类回购对股民或非福音。而护盘回购作为库藏股,虽有暂时护盘效应,但将来可再次在市场出售,成为打压股价因素,又何谈护盘。

成熟市场的回购,笔者多见的是回购注销,有的上市公司甚至借钱回购,成为推动股票持续上涨的一个直接因素,也是回报股民的一种有力方式。

事实上,在A股市场也将回购视同为分红,但回购不注销,甚至低价转让给激励对象,焉能产生给股民分红的效果,属于拿股民钱给激励对象“分红”。

当前回购有被异化、偏离回购真正本源的迹象,要让回购真正惠及股民,应推动更多股票回购注销。香港主板规定,发行人必须确保,在购回股份结算完成后,尽快将购回股份的所有权文件注销及销毁,也即回购注销是必选项。笔者建议进一步系统深化改革A股上市公司回购制度。

首先,应取消“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回购情形。此类回购徒有回购形式,实际上股份并没有减少,且被附带股权激励等功能,挂羊头卖狗肉。上市公司搞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票来源根本无需通过回购这个渠道,完全可通过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等来解决。

其次,“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护盘回购)”股票须注销。据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护盘回购股票必须于买回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销除,但A股护盘回购股份将来可再抛售给市场,上市公司低吸高抛甚至会损害公众股东利益,如此护盘回购名实难副。由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第一类回购情形可自然而然产生护盘效果,或无需单列护盘回购情形、若仍保留那么股票必须注销。

其三,上市公司回购方案出台后不容随意更改或终止。按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回购方案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上市公司制订回购方案,本应考虑未来生产经营对资金需求等因素,但现实中有些上市公司借口资金需求等理由随意变更回购方案,上述规定形同虚设。建议如果上市公司当初回购方案没有得到落实,除了不可抗力之外,当初的回购提议人需为此承担误导性陈述的法律责任。

其四,回购期间应禁止大股东、董监高等减持。据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回购期间董事、监察人、经理人等不得卖出。港交所主板规定,发行人不得明知而向核心关连人士购回其股份,而核心关连人士亦不得明知而将其股份售予发行人。目前沪深交易所只明确在“护盘回购”情形下,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回购股份提议人不得在回购期间减持,其他三种回购情形并未禁止大股东等减持操作;一些董监高、大股东趁上市公司回购之际减持股份,直接享受回购带来的福利。

上市公司回购期间允许大股东等减持,回购多多少少都成为大股东等高价减持的助力,且若要避免上市公司回购与大股东减持等成为对手盘,大股东等就需了解上市公司回购信息,而这又可能构成内幕交易,无论怎么做都有违法违规之嫌,建议上市公司回购期间应严格禁止大股东、董监高减持,以维护市场“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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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特约评论员熊锦秋 今年上半年,A股新增股份回购计划250单,同比增长117.74%;回购共耗资656.19亿元,同比增长171.63%。其中,204单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32单回购为护盘回购或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14单回购直接用于注销。笔者认为,回购注销才能真正惠及投资者。 按2019年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回购情形包括“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可转债、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护盘)”等四种,上述数据显示,“直接用于注销”的第一类回购情形比较少见,更多的是其他三种回购情形。 股民戏言,回购不注销,都是耍流氓,话糙理不糙。比如,上市公司以市价回购股份,再低价转给激励对象或员工,上市公司净资产以及股东权益由此减少,但未来激励效果可能有限,此类回购对股民或非福音。而护盘回购作为库藏股,虽有暂时护盘效应,但将来可再次在市场出售,成为打压股价因素,又何谈护盘。 成熟市场的回购,笔者多见的是回购注销,有的上市公司甚至借钱回购,成为推动股票持续上涨的一个直接因素,也是回报股民的一种有力方式。 事实上,在A股市场也将回购视同为分红,但回购不注销,甚至低价转让给激励对象,焉能产生给股民分红的效果,属于拿股民钱给激励对象“分红”。 当前回购有被异化、偏离回购真正本源的迹象,要让回购真正惠及股民,应推动更多股票回购注销。香港主板规定,发行人必须确保,在购回股份结算完成后,尽快将购回股份的所有权文件注销及销毁,也即回购注销是必选项。笔者建议进一步系统深化改革A股上市公司回购制度。 首先,应取消“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回购情形。此类回购徒有回购形式,实际上股份并没有减少,且被附带股权激励等功能,挂羊头卖狗肉。上市公司搞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票来源根本无需通过回购这个渠道,完全可通过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等来解决。 其次,“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护盘回购)”股票须注销。据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护盘回购股票必须于买回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销除,但A股护盘回购股份将来可再抛售给市场,上市公司低吸高抛甚至会损害公众股东利益,如此护盘回购名实难副。由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第一类回购情形可自然而然产生护盘效果,或无需单列护盘回购情形、若仍保留那么股票必须注销。 其三,上市公司回购方案出台后不容随意更改或终止。按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回购方案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上市公司制订回购方案,本应考虑未来生产经营对资金需求等因素,但现实中有些上市公司借口资金需求等理由随意变更回购方案,上述规定形同虚设。建议如果上市公司当初回购方案没有得到落实,除了不可抗力之外,当初的回购提议人需为此承担误导性陈述的法律责任。 其四,回购期间应禁止大股东、董监高等减持。据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回购期间董事、监察人、经理人等不得卖出。港交所主板规定,发行人不得明知而向核心关连人士购回其股份,而核心关连人士亦不得明知而将其股份售予发行人。目前沪深交易所只明确在“护盘回购”情形下,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回购股份提议人不得在回购期间减持,其他三种回购情形并未禁止大股东等减持操作;一些董监高、大股东趁上市公司回购之际减持股份,直接享受回购带来的福利。 上市公司回购期间允许大股东等减持,回购多多少少都成为大股东等高价减持的助力,且若要避免上市公司回购与大股东减持等成为对手盘,大股东等就需了解上市公司回购信息,而这又可能构成内幕交易,无论怎么做都有违法违规之嫌,建议上市公司回购期间应严格禁止大股东、董监高减持,以维护市场“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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