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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拟对银保机构关联交易进行约束: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6-21 22:54:53

● 银行机构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

● 银行机构对一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

● 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每经记者 张卓青    每经编辑 易启江    

6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台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进行约束,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

《意见征求稿》强调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

银保监会表示,《征求意见稿》是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不当利益输送风险。

银行对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银行保险机构,还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所谓关联交易,指的是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

《征求意见稿》同时也对于关联方进行了定义,关联方指的是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其中包括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征求意见稿》秉持着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标准如何定量?以银行机构为例,其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银行机构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银行机构与该关联方交易余额占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另外,银行机构与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如再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而一般关联交易是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征求意见稿》对银行机构关联交易划定了相关的监管比例红线:

1.银行机构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

2.银行机构对一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

3.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对于保险机构而言,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机构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保险机构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以上的交易。除了重大关联交易以外均为一般关联交易。

其关联交易的监管红线为:

1.保险机构投资全部关联方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机构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25%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二者中金额较低者;

2.保险机构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30%;

3.保险机构投资单一关联方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机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30%;

4.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保险机构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50%。

另外,保险机构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前述规定。保险机构与其非金融控股子公司对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应当合并计算并符合前述比例要求。

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来规避管要求

在禁止性规定方面,《意见征求稿》规定全部机构适用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

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具体来看,对于银行机构而言,

1.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2.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银行机构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3.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银行机构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对于保险机构而言,不得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股东或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禁止性规定包括:

1.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2.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3.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

4.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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