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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高管规定》 部分职位由审批改为报告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6-22 09:51:22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主要对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重点调整了任职条件和审批范围。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廖丹    

6月21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消息:为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完善保险公司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公司稳健运营,提升监管质效,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保险高管规定》)。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运营、业务开展、风险管理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保险高管规定》的发布是为了规范保险业高管人员管理,调整优化审批范围和任职条件,引导保险公司完善用人标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适应监管形势需求,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提高监管质效。

部分职位由审批改为报告

《保险高管规定》共56条,主要对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重点调整了任职条件和审批范围,以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引导公司建立专业管理队伍,稳健合规开展业务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加强任职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相比于之前的规定,《保险高管规定》将部分职位由任职资格审批改为报告管理,例如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批。

其次,已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人员,在任职中断时间未满1年的情况下,如果拟兼任、转任、调任职务对经济及金融从业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以及对专业资格的要求均不高于原职务,可在全国范围内同类保险公司担任同级或下级机构职务,不再需要重新核准,只需按规定报告。例如,经任职资格审批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调任同一保险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调任、兼任同一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或转任同类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均不再需要重新核准。

为配合《保险高管规定》实施,银保监会还制定了配套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的通知》,对相关人员报告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临时负责人任职累计不超过6个月

《保险高管规定》另一个亮点是,明确了保险公司指定临时负责人的职位范围和程序要求。具体来看,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保险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规定的累计临时负责期限内,更换1次临时负责人。更换临时负责人的,保险公司应当说明理由。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保险高管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保险高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等从法律依据、条款理解、实践做法、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这些意见和建议都进行了认真研究。”上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大部分意见均认为《保险高管规定》优化了审批范围、统一了审批执行尺度,建议尽快发布实施。

据悉,《保险高管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根据保监会令〔2014〕1号第1次修改,根据保监会令〔2018〕4号第2次修改)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6〕6号)也将同时废止。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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