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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产品销售办法落地!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5-27 20:40:23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今日落地,相较于此前征求意见稿,其进一步完善了禁止性规定——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以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每经记者 张卓青    每经编辑 廖丹    

经过5个多月的征求意见后,《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27日正式落地。

相较于此前的意见征求稿,《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禁止性规定——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以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此项禁止性规定是否意味着投资者未来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就看不到业绩基准了呢?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业绩基准)应该是可以看到的,但不能被机构强调突出。”

将外资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监管范围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在三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进一步明确适用机构范围。《办法》名称从原来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其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就意味着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也纳入适用机构范围。

同时,结合现阶段银行理财业务实际,《办法》明确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参照执行,有助于维护监管标准一致性。

二是进一步完善禁止性规定。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三是设置《办法》实施过渡期。《办法》将从今年6月27日起施行。施行前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这也为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信息登记和披露等准备工作预留时间。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一是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目前理财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

二是适应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理财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

三是对标看齐资管行业统一标准的需要。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监管规则一致,避免制度洼地。

专家:未来如何安排关键展示位营销内容是理财公司的难题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销售禁止性规定中有一条是: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时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而正式出台的《办法》中则在这条后面加以补充——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未来理财产品就不能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而投资者也无法看到业绩基准了呢?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并不意味着以后投资者买产品时就看不到业绩比较基准了,如果产品有说明选择原因,有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那还是能展示其业绩比较基准。“不能片面理解这个事。”他强调。

而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则对记者表示:“(业绩基准)应该是可以看到的,但不能被机构强调突出。”

以招商银行APP代销的各家理财子公司的产品为例,她预计业绩比较基准在新规实施之后不能再被放置在理财产品的关键展示位上,“但是点进去可以有基准介绍”。


截图来源:招商银行APP

她认为,在不能突出强调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下,对于理财公司而言,如何突出自身机构的优势?关键展示位需要怎样安排营销内容,才能做到既符合监管规范又能够吸引客户,这是一个难题。

一位大行的投资经理则对记者表示:未来可能会调整所有理财产品的业绩基准表述,“需要新老划定,慢慢整改。”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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