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要闻

每经网首页 > 要闻 > 正文

大开眼界!月薪过万员工伪造学历被解雇,竟要求赔偿28万,一审:解雇合法,二审:公司赔20万,为什么?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5-16 15:00:22

每经编辑 毕陆名

简直大开眼界!员工学历系伪造,法院却判决公司赔20万,到底是怎么回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06年1月9日施某某进入公司工作,双方于2014年1月6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施某某的岗位为管理部业务担当科长。

2015年10月29日公司向施某某邮寄了2015年10月9日的《书面警告记录》,内容为施某某擅自删除大量工作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损害,按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015年11月12日公司向施某某邮寄2015年11月11日的《书面警告记录》,内容为因施某某交接工作怠慢及欺诈,按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前述两份《书面警告处分》均由施某某家人代收。

2015年11月公司向洛阳理工学院(2007年3月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与洛阳大学合并为洛阳理工学院)进行查询,同年11月11日该院教务处回复《关于施某某学历的调查报告》:“档案室存档的高考录取审批表中无此人录取信息;我校1998年也无电子商务专业;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中无此人学历信息”;附件包括1995年入学的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江苏籍学生名单。

2015年11月17日公司向公司工会提交《解雇理由通知书》,公司工会表示同意。当日公司向施某某邮寄《书面警告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施某某学历欺诈及已收到三次书面警告,按照公司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施某某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2016年3月3日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施某某与公司2006年1月9日至2015年11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606.67元,驳回施某某其他仲裁请求。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交假学历不诚信,该解雇!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要审查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合法,必须先行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的效力。

公司持一审调查令调查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书》更加明确被告所持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系伪造。

施某某以虚假学历证书至公司处应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施某某于2006年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之后双方虽然签订过数份劳动合同,但施某某的欺诈事实始终存在,双方基于施某某的欺诈行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均无效。施某某无权基于无效劳动合同向公司主张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被告施某某支付赔偿金。

施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在员工入职近十年再以学历问题解雇,属违法解雇!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解除与施某某劳动合同理由有二,第一个理由是施某某受到书面警告累计三次,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施某某的删除工作电脑文件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施某某2015年5月12日至14日休假前与其有有事必须电话联系的约定,故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警告处罚不当,其第一个解雇理由不成立。

关于第二个解雇理由施某某学历欺诈问题。劳动者在应聘、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当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时只是把学历作为一般要件或者无特别要求,则不应以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施某某提供虚假学历未达到欺诈的程度,并且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也没有达到违背公司真实意思的程度。公司在施某某入职近十年时,以其当初入职时学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可以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认定双方自2006年起历次订立的劳动合同均为无效不妥。

根据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施某某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工资明细单,本院确认施某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0116.83元,结合施某某工作年限,公司应支付施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336元。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如需转载请与《每日经济新闻》报社联系。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版权合作及网站合作电话:021-60900099转688
读者热线:4008890008

特别提醒:如果我们使用了您的图片,请作者与本站联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欢迎关注每日经济新闻APP

每经经济新闻官方APP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