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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操作!员工伪造病假记录被开除,竟向公司索赔15万,二审却大逆转,怎么回事?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5-14 00:17:26

每经编辑 毕陆名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一员工伪造病假记录被开除公司差点赔15万,二审却逆转了。来看看到底怎么回事?

吴女士于2000年10月30日入职美好公司。2017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吴女士担任主管职务,月工资为税前4278元。

2014年2月27日,吴女士对美好公司的《员工手册》进行了签收,确认已收到并仔细阅读了《员工手册》,并愿意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吴女士于2017年12月4日、2017年12月18日及2018年1月1日三次向美好公司递交病历、病假单申请休病假。后美好公司向武汉市第一医院核实吴女士的病假资料。

2018年2月13日,武汉市第一医院向美好公司出具一份《关于吴女士就诊情况证明》,该份说明载明“根据贵公司提供的吴女士在我院的就诊资料,经核查,情况如下:

1、吴女士,就诊卡登记号0001063511,2017年12月4日、2017年12月18日、2018年1月1日,无就诊记录,相关资料不真实,休息章为伪章。2、2018年1月15日胃肠外科周绍海医生接诊,资料属实。3、2018年1月22日神经外科韦军武医生就诊属实,但病历及休假条不是医生本人书写,休息公章不清晰无法辨认。4、2018年1月29日胃肠外科李红医生接诊,资料属实”。

2018年2月22日,美好公司向吴女士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吴女士存在欺骗行为及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自2018年2月23日起解除与吴女士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2月23日。

2018年5月28日美好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一份《关于工会知悉并同意解除与吴女士劳动合同书的情况说明》。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吴女士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278元。

吴女士于2018年3月2日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9,730元(4278×17.5×2),仲裁委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该委作出硚劳人仲裁字(2018)第121号仲裁裁决,裁令:驳回吴女士的仲裁请求。

吴女士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美好公司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公司工会,听取工会意见。本案中,尽管工会成员参与了吴女士病假的处理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签名见证,但工会成员的参与和见证均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证明美好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过了工会程序,且美好公司未能在本案起诉前予以补正,故美好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已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美好公司应支付吴女士赔偿金4,278×17.5×2=149,730元。

公司上诉:一审乱判,不服!

二审查明:2018年5月28日美好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一份《关于工会知悉并同意解除与吴女士劳动合同书的情况说明》。载明,2018年1月8日在得知吴女士的病假单据经医院证实为伪造单据并约至商场面谈,经与工会主席王琴女士商议,在面谈时由工会安全委员曾维,工会女工委员许霞全程参与;吴女士据不配合公司要求对其伪造病假做出合理解释,后期公司一直要求吴女士到指定医院检查,且工会主席王琴一起陪同,但是吴女士不予配合做相关检查!为此经与工会商议,公司再次发出《有关返岗通知书》,吴女士不予理睬,最终在2018年2月21日与工会商议因吴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出与吴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因吴女士收到通知书后未及时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工会主席王琴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吴女士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美好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吴女士和公司发生纠纷后,公司工会小组成员参与了对吴女士病假的处理,工会主席全程参与了争议解决,结合美好公司留存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有吴女士主管楼面经理刘军先生和工会主席王琴签名见证,足以证明美好公司解除吴女士劳动合同事先将理由通知了工会,工会对美好公司解除吴女士劳动合同的事由知晓,且未提出异议。因此,美好公司解除吴女士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美好公司以吴女士存在欺骗行为及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合法,符合法律的规定。美好公司不应支付吴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美好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二审予以纠正。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明: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均为化名。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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