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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横祸!保安追小偷致其跳河失踪宣告死亡,家属竟索赔64万,法院这么判……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4-23 00:08:00

每经编辑 毕陆名

“肯定不应该赔啊!”回忆起9年前的那件事,老张语气依然很肯定。

据红星新闻报道,时间回到2012年,老张还在四川乐山某纸厂当保安。一名男子闯入厂里盗窃电缆,他和同事3人发现后一起追赶拦截,不料男子逃到江边,竟放下电缆跳入江中。老张等人立即报警,警方随即组织人员沿河搜索未果。

由于失踪后多年无音讯,经男子家属申请,2020年4月24日,法院认定当事男子彭某乙下落不明超过6年,宣告死亡。随后,彭某乙的四位兄弟姐妹将纸厂起诉至法院,要求纸厂承担80%的责任,赔偿64万元。

事发地(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最终,经法院一审、二审,家属诉讼请求均被驳回。法院审理认为,保安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具有违法性,没有主观过错,彭某乙被宣告死亡与保安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保安的追赶是否侵害了彭某乙的民事权益?保安未下河救助是否有过错?

2020年11月3日,犍为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安在发现公司财物被盗后,进行追赶、拦截并报警,该行为系公司财物受到不法侵害时的自助行为,并无不当。保安的行为与彭某乙被宣告死亡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保安在追赶过程中已报警且发现彭某乙水性很好,其自行游泳离开且已报警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的行为并无不当。此外,彭某乙的家属主张其从1990年起精神失常,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保安知道彭某乙精神失常的情况,因此要求保安未对彭某乙施救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败诉后,彭某甲等亲属不服,进行上诉。2021年1月20日,乐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多年来,尽管老张早已换了工作,不再是纸厂保安,但这件事就像一块石头一直压在他的心里挥之不去。他坚信自己没有责任,但也曾一度感到担忧,害怕家属找他麻烦。2021年4月19日,得知男子家属二审败诉的消息,老张才舒了口气,压在心里多年的这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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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追死,追者担刑责?

据新华社报道,此前,“福建一名男子追小偷致其倒地后身亡被起诉”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福建检察机关向记者表示,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现取保候审中)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这是法律赋予了公民与犯罪作斗争的权利。但实践中不乏类似“抓小偷致小偷伤亡”情况发生,特别是有些见义勇为行为,本想弘扬正义,结果却出人意料。

对这样的法律问题该如何理解?在维护公民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犯或者见义勇为过程中,如何行为适当、避免产生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宽认为,首先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看看导致小偷死亡的原因是什么。

张兴宽说,在追小偷的过程中,如果因为小偷在抗拒抓捕或者逃跑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导致死亡,追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如果是追者追到小偷后,在和小偷的搏斗过程中导致小偷死亡,就涉及到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的问题。”张兴宽分析认为,如果追者在和小偷的搏斗的过程中因为小偷自身的原因死亡,比如先天性疾病突发,追者不承担责任;如果小偷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主要是使用凶器),对追者已经造成了人身甚至生命的威胁,追者为了制止犯罪的发生,对小偷造成伤害甚至死亡,追者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限防卫;如果追者在和小偷的搏斗过程中,小偷已经放弃反抗,或者小偷的行为没有造成对追者人身或者生命的威胁,而追者将小偷殴打致死,追者可能会构成防卫过当或者假想防卫,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张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调查清楚几个问题:小偷死亡的直接原因;导致小偷死亡的外因;追者追小偷的过程;追者和小偷有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如果发生肢体冲突,小偷的死亡与双方的肢体冲突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追者采取了正当防卫,防卫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等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也认为,从福建的案件来看,关键要看追者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合法限度,超出了法律授权范围。

程雷还表示,实践中公民见义勇为和蓝某行为本质上是一样的。对正在发生犯罪或者即时发现犯罪的紧急情况下进行抓捕扭送,既是公民权利也是义务,刑法鼓励与犯罪进行斗争,但不能超过合法限度。只要没有超过合法限度,见义勇为原则上是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

专家同时指出,合法限度是基于常识,要根据证据来判断。普通公民根据现场情况,抓捕、扭送现行犯进行必要的武力的限度,是弹性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失去反抗能力,已经被制服,再去伤害犯罪嫌疑人,就属于恶意的人身伤害了。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红星新闻、新华社

封面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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