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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热评|垄断药品价格竞争 扬子江药业该罚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4-16 09:08:27

每经特约评论员 谭浩俊

2021年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

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的结果,从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排除、限制价格竞争,使相关药品无法在竞争中降价,无法给广大人民群众带去更多的竞争实惠,从而加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负担。更为恶劣的是,在实施具体垄断行为的过程中,扬子江药业还通过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手段,进一步压制竞争、压制经营者降价销售药品。

药品价格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广大群众的就医负担。在药品价格上实施垄断,就是在跟广大人民群众作对,在损害广大群众的利益,理应从重从严处罚。

很显然,扬子江药业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也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是典型的与民争利,是明显的用企业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接受处罚,是完全应当的,也是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的。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考虑自身的利益,也需要追求经济效益,但前提是必须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共利益。尤其是像药品生产这种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企业,更需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突出位置。否则,不仅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企业也会因此失去广大消费者的信任,最终必然被市场淘汰。

通过此次处罚,对扬子江药业来说,市场形象一定会受到很大影响,广大消费者对扬子江药业的行为,也会感到痛心和不安,从而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心产生质疑。虽然患者没有权力支配医生开药和医院进药,但是,医院和医生对药企的行为,也会作出合理评价,在采购药品时是会有所考虑的。

在这里,笔者建议有关方面,对凡是用自身行为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企业和商家,特别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和商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受到过有关方面处罚的,且情节比较严重的,在参加诸如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活动时,也应当受到限制。譬如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参加或者参加时必须给予相应扣分,必须增加一些对外承诺等,从而对企业违法违规形成更大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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