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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表决通过 全国人大法工委答每经问:修订后对犬只登记有明确要求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1-24 21:48:52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陈旭    

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

近年来,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加强犬、猫等宠物管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提问:修改后动物防疫法对犬猫等宠物的防疫工作作了哪些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从防止传播狂犬病等疫病出发,就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加强犬只登记,加强流浪犬猫管理等重要环节,在法律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

新华社图

各地共制定 137部养犬地方性法规

杨合庆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同时,犬只伤人、传播狂犬病的事情时有发生,有时候甚至造成人的死亡,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十分关注。

在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许多意见都是关于加强养犬管理方面的。对这个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反复研究。

“应当看到,我们国家不同地区之间,城市和农村之间情况有很大的不同。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05个设区的市制定了养犬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的地方还制定了不止一部,一共是137部,各地的养犬管理措施也不尽相同,有较大区别。”杨合庆说。

杨合庆表示,考虑到上述情况,同时也考虑到养犬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老百姓身边事,自己的事。犬只管理职责主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同时还需要人民群众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各方面共同参与。对这个问题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更为合适。

为此,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从防止传播狂犬病等疫病出发,就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加强犬只登记,加强流浪犬猫管理等重要环节,在法律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当然作为地方立法的组成部分,设区的市级地方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养犬管理的具体办法。

杨合庆说:“总之,全社会对这个问题高度关注,我们认为养犬管理的事情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来把这个事情共同管好。”

记者注意到,新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可能被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除罚款外,还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进一步完善 相关防疫安全追溯机制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在发布会上介绍,动物卫生安全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内容,动物防疫法是事关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法律。

动物疫病与人的传染病密切相关,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控制住动物疫病,必然会大幅提升公共卫生安全水平。本次修改法律尤其对这方面作出了规定。

在介绍动物防疫法修改的亮点时,王观芳称,原先缺失的制度要补上,比如新增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兽医管理两章内容,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和计划等作出了规定。

原先不完善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动物检疫、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防疫安全追溯机制。

原来薄弱的环节要加强,如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强化法律责任。

王观芳强调,本次修法强化保障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内容;规定人畜共患病名录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三个部门之间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监测,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狂犬病是对动物和人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本次修法也专门作出了规定。

此外,法律责任中还规定:对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的行为,将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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