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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进入分类监管时代!对A类机构给予适当支持,加强C、D类机构监管力度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1-12 19:29:58

每经记者 涂颖浩    每经编辑 易启江    

12日,银保监会对外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宣告保险资管行业正式进入分类监管时代。

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划分为A、B、C、D四类机构,明确分类结果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对于不同类型机构,监管机构将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创新、现场检查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此外,《办法》设置了一年的试运行期,引导行业对照评价指标做好评级准备工作。

平安资管董事长万放表示,《办法》正式宣告分类监管时代的来临,有利于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合规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分类监管机制也将形成正向激励,促使保险资管公司将监管规则的外在要求转化为自身经营管理的内在规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评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保险资管行业经过十余年发展,现有的28家保险资管机构在受托规模、投资能力、管理风格等方面出现分化,差异化特征明显,传统的混同监管模式逐渐带来影响公平、增加成本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本次《办法》按照“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机构,匹配差异化的监管指导和政策空间,意在严控行业风险底线的同时,最大限度激发机构活力。《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分类监管和附则。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评级要素。监管评级主要从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等五个维度指标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综合评分。

二是明确评级方法。评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以“赋分制”打分,满分为100分,五个维度指标分别为20分、30分、25分、15分和10分。同时,监管机构在监管评级得分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按照调整项明细对评级情况进行修正,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三是规定组织实施程序。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并规定了公司自评估、监管复核评价、反馈评级结果和档案归集等评级程序和工作要求。

四是加强评级结果使用。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划分为A、B、C、D四类机构,明确分类结果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综合能力,评级指标体系充分借鉴国际领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实践,结合我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现状,选取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以及信息披露等五个维度,覆盖了公司治理和业务运作的各流程环节。

加强评级结果与监管政策衔接

为更好地向市场和机构传递政策信号,体现奖优罚劣的监管导向,银保监会在评级指标体系中专门设置了调整项指标。在业内看来,这有利于鼓励保险资管机构专注主业和自身特色,强化长期资产投资能力和大类资产配置能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一方面,对于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被交易市场及自律组织采取纪律措施的机构相应扣减一定分数,对于出现特别重大风险事件的机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D类。

另一方面,将业外资质、资产管理规模、服务业外资金、单位管理资产利润率等列入加分项,鼓励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和“专而精”、“小而美”的特色经营公司发展。同时,对于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等绿色投资,对行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机构酌情予以加分。

据了解,监管评级结果主要用于银保监会日常监管,由银保监会以“一对一”方式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报,各公司不得将其用于商业宣传。银保监会将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不同类别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差异化对待。

一方面,对于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会谈和调研等形式,掌握最新的风险情况,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业务审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另一方面,对于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弱的公司,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在业务上做“减法”,必要时依法采取暂停业务资格、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

业内对此指出,对于经营业绩好、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能力强的公司,未来将以非现场监管为主;这样,监管可以腾出手,将精力更多地去指导那些经营管理能力偏弱、风险系数较高的公司。此举有助于银保监会更合理地配置监管资源,集中精力办大事、降低系统性风险,丰富机构监管手段,提升行业监管效能。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评级结果与监管政策衔接,确保监管评级结果发挥实效,分类监管措施切实落地。

分类监管为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万放认为,《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保险资产管理行业正式进入了分类监管的时代,必将为行业带来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第一,保险资管行业终于诞生了符合自身发展特色的“统一度量衡”。业内首次就机构综合评价标准达成一致共识,增强了保险资管公司间的可比性,有助于行业齐头并进。不仅是全行业行为规范的“主标尺”,更是各家保险资管公司的“体检工具”,有助于机构发现问题,查缺补漏、找准定位、看齐标杆,持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第二,《办法》正式宣告分类监管时代的来临,有利于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合规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现行监管评级体系将全部28家保险资管公司分为A、B、C、D四个评级,并设置了差异化的评级应用:对于A类机构,在机构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创新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对于C、D类机构,加强监管力度,依法采取暂停业务资格、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分类监管机制也将形成正向激励,促使保险资管公司将监管规则的外在要求转化为自身经营管理的内在规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办法》丰富了机构监管工具箱,有利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保险资管公司进行评级和分类的过程,实质也是银保监会普查行业、建立机构画像的过程。监管看到的不只是评级结果,更掌握了指标的细项信息,通过分析归纳,可以精确评估行业风险底数,归纳机构共性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机构监管手段,对症下药、精准施策。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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