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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在微信群中对骂,法院判决:“参战”人员道歉、赔钱

每日经济新闻 2020-12-21 09:38:35

每经编辑 周宇翔

据宜昌夷陵法院微信公号消息,因多年积怨,侄女与伯父一家在微信群中对骂;逞一时之快,“参战”人员均构成名誉侵权。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微信群对骂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微信群中对骂泄愤

赵某张某夫妻赵甲张某某赵乙赵丙4个儿子。赵某去世后,几子在母亲张某的养老以及财产分配问题上产生矛盾。2019年5月15日,四兄弟签订《关于张某赡养的协议》约定由赵丙负责母亲生养死葬母亲张某的财产赵丙继承。

2020年1月下旬,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当地村委会为疫情防控建立了微信群,赵一(父亲赵丙)、赵二(父母赵乙陈某)、赵乙陈某均为微信群成员。2020年5月4日上午,大家在微信群聊天时,侄女赵一与伯父赵乙、伯母陈某发生发生激烈言词冲突,随后演变为侮辱谩骂。在群内他人几次劝解后,双方才没有继续互骂。当时微信群成员102人双方的言词在当地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2020年5月25日赵二陈某赵乙诉至夷陵区人民法院要求赵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审理中,赵一提起反诉。

辱骂诽谤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养老、财产分配等发生矛盾后,已经村干部调解达成协议。但双方没有就此化解矛盾,将心中的怨气以微信聊天方式发泄,没有考虑到双方的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在疫情防控微信群内发表侮辱、诽谤对方人格尊严的文字、语音,造成不当言论的传播,构成名誉权侵权,相关责任人应就自己的言行承担民事责任。

赵一首先在微信群内就“土特产网络买卖”的话题转换到“卖人”这一不当话题上,虽没有直接言明与之话题相关的姓名,但该微信群的成员均系村民,即使平时大家使用网名聊天,但都知晓对方的身份,在没有指向特定人的情况下,其隐射对象不排除与赵一及其家庭成员存在矛盾的相对方。在此情况下,其伯母陈某进行回击,导致相互辱骂、人身攻击,使得赵乙、赵二也参与其中。由于赵一不尊敬长辈,首先在微信群内使用侮辱、诽谤言语,引发矛盾,且不当言语较伯母陈某、伯父赵乙多,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赵乙作为赵一的伯父,在妻子陈某、女儿赵二遭到侄女赵一的言语侮辱后,没有起到长辈在晚辈中具备良好人品的表率作用,不能自我克制、劝阻双方,而是直接在微信群里以较多的语音谩骂侄女赵一,不仅有损做长辈的自身形象,也给晚辈赵一造成了一定的名誉权损害。同理,陈某在微信群的不当言语虽系借用赵一的侮辱言语回复,但这种方式不仅不利于平息矛盾,反而导致矛盾升级,也构成了对赵一名誉权的侵害。本院对陈某、赵乙提出的“不得已回击”的理由不予提倡,故赵一的反诉请求部分成立,陈某、赵乙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侵权责任。

赵二虽也在微信群里使用了不当言语,但不当言语较少,过错程度较轻,尚未造成对赵一名誉权侵权的严重后果。故赵二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应引以为戒,规范个人言行,树立网络文明交往风尚。

法院判决道歉又赔钱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请,各自侵权给对方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侵害名誉权行为传播导致当事人在村级范围内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实际情况,夷陵法院判决赵一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村委会办公楼处公示栏内张贴致歉声明,向赵二、陈某赵乙赔礼道歉,陈某赵乙在相同位置张贴致歉声明向赵一赔礼道歉张贴时间为7日如逾期不执行,则由法院在上述地址全文张贴本判决书内容;同时判决赵一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赵二、陈某赵乙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陈某赵乙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赵一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提醒在互联网时代,微信虽为网络虚拟空间,但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微信群也是公共场所公民在微信群内发表言论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应符合公序良俗要求,切勿因一时气愤,发表不当或侵害他人权益的言论。另外,在发生纠纷后应当积极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切莫使冲突加剧,甚至造成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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