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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通报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多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轻微企业不予处罚

每日经济新闻 2020-11-26 20:03:36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陈旭    

1126日,生态环境部通报执法正面清单第三批典型案例并对相关办案单位予以表扬。

生态环境部持续指导各地进一步落实落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截至10月底,清单内企业合计84179家。其中,各地环境部门开展非现场检查24.9万余次,依法减免行政处罚939次。

图片来源:新华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各地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上不断发力,但如何把控好自由裁量权的尺度,避免污染企业逃避处罚,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作坊暗管排污污染练江

生态环境部指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无人机巡查、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24.9万余次,发现各类环境问题7338个,立案处罚724件,各地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减免行政处罚939次。

生态环境部还通报了6个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其中,广东汕头郭某某非法印花作坊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案件显示,202039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联合公安机关、当地街道办事处组成执法检查组,对位于潮南区峡山街道的一印花作坊进行突击检查。

检查发现,该作坊占地面积约650平方米,经营者为郭某某,主要从事手工印花项目生产,该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内设有一个丝网清洗池和一套简易污水处理设施。

现场检查时,该作坊正在生产,废水经简易污水处理设施简单处理后,通过地下管道排入车间外一集水井,再通过水泵连接塑料管道向厂外市政排污沟排放,最终汇入练江。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作坊外排废水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氨氮、总氮、化学需氧量超标。

生态环境部指出,郭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郭某某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报当地政府对该作坊依法予以取缔。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其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

多家违法行为轻微的企业被免予处罚

随着环境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环境轻微违法企业被免于处罚。根据生态环境部数据,截至今年6月底依法减免行政处罚542次,截至今年10月底,依法减免行政处罚939次。

生态环境部通报多起相关案件。例如,2020420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发现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废水排口pH日均值为9.056,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立即通知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派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运维监管服务单位对该企业的超标情况进行核查。通过现场检查在线设备,发现设备运行正常,废水排口pH值于41723时至41816时、41821时至22pH小时值超标。

对此,生态环境部指出,该公司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轻微,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此种情况符合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期间减免处罚的七种情形之一。据此,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免于处罚呢?

实际上,生态环境部去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以下几类违法行为可予以免罚:

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且当日完成整改的;

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此,有行业专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推进自由裁量权的工作过程中,为了避免出现污染企业借机逃避追责的问题,需要加强执法信息公开,加大公众参与和监督。

封面图片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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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通报执法正面清单第三批典型案例并对相关办案单位予以表扬。 生态环境部持续指导各地进一步落实落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截至10月底,清单内企业合计84179家。其中,各地环境部门开展非现场检查24.9万余次,依法减免行政处罚939次。 图片来源:新华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各地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上不断发力,但如何把控好自由裁量权的尺度,避免污染企业逃避处罚,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作坊暗管排污污染练江 生态环境部指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无人机巡查、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24.9万余次,发现各类环境问题7338个,立案处罚724件,各地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减免行政处罚939次。 生态环境部还通报了6个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其中,广东汕头郭某某非法印花作坊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案件显示,2020年3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联合公安机关、当地街道办事处组成执法检查组,对位于潮南区峡山街道的一印花作坊进行突击检查。 检查发现,该作坊占地面积约650平方米,经营者为郭某某,主要从事手工印花项目生产,该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内设有一个丝网清洗池和一套简易污水处理设施。 现场检查时,该作坊正在生产,废水经简易污水处理设施简单处理后,通过地下管道排入车间外一集水井,再通过水泵连接塑料管道向厂外市政排污沟排放,最终汇入练江。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作坊外排废水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氨氮、总氮、化学需氧量超标。 生态环境部指出,郭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郭某某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报当地政府对该作坊依法予以取缔。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其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 多家违法行为轻微的企业被免予处罚 随着环境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环境轻微违法企业被免于处罚。根据生态环境部数据,截至今年6月底依法减免行政处罚542次,截至今年10月底,依法减免行政处罚939次。 生态环境部通报多起相关案件。例如,2020年4月20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发现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废水排口pH日均值为9.056,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立即通知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派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运维监管服务单位对该企业的超标情况进行核查。通过现场检查在线设备,发现设备运行正常,废水排口pH值于4月17日23时至4月18日16时、4月18日21时至22时pH小时值超标。 对此,生态环境部指出,该公司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轻微,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此种情况符合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期间减免处罚的七种情形之一。据此,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免于处罚呢? 实际上,生态环境部去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以下几类违法行为可予以免罚: 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且当日完成整改的; 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此,有行业专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推进自由裁量权的工作过程中,为了避免出现污染企业借机逃避追责的问题,需要加强执法信息公开,加大公众参与和监督。
环境保护 污染 超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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