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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再次敲响!券商“90后”职场新人违规炒股2年多,连亏带罚损失十几万!

每日经济新闻 2020-11-23 16:33:34

每经记者 王海慜    每经编辑 吴永久    

日前,上海证监局官网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前东方证券营业部“90后”员工周天航实际控制使用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为2566.27万元,合计亏损7.08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此次违规炒股没有实现收益,不过还是脱不了法律的处罚。上海证监局此次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周天航处以5万元罚款。今年来,监管机构对于券商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处罚屡见不鲜。随着新《证券法》的正式实施,未来对违规炒股的处罚面将扩大,个人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也将受到处罚。

“90后”券商从业人员违规炒股

截图自:上海证监局官网

日前,上海证监局官网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券商营业部员工周天航实际控制使用“徐某”东吴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为2566.27万元,合计亏损7.08万元。

而徐某系周天航之父周某公司员工。“徐某”东吴证券账户于2017年5月15日开立于东吴证券张家港杨舍证券营业部。

据披露,周天航于1993年8月出生,是一名“90后”。此前其曾是东方证券员工。2017年5月31日,周天航与东方证券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7年6月取得证券业执业证书。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周天航先后担任东方证券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账户管理岗、交易管理岗,为证券从业人员。

上海证监局认为,周天航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徐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周天航处以5万元罚款。

由此来看,这位“90后”券商从业人员由于自己的违法行为, 连亏带罚一共损失了十几万。

而从周天航的出生时间和硕士学历可以大致推断, 其2017年入职东方证券时可能是位刚走出大学校门不久的职场新人。 值得一提的是,据证券业协会官网披露,周天航已于去年底从东方证券离职,此后未有其他券商的执业记录。

个人违法出借证券账户也将被罚

今年来,监管机构对于券商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处罚屡见不鲜,其中不乏一些从业多年的“老江湖”吃到罚单。

例如,今年11月5日,江西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原中航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刘小飞伙同下属雷银生、鲍国仙三人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炒股,并且违法持有、买卖股票等行为,被江西证监局立案调查,罚没金额近580万元人民币。 其中刘小飞、鲍国仙均已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十余年时间。

而随着新《证券法》于今年3月的正式实施,未来对违规炒股的处罚面将扩大。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厉健律师今日向记者表示,上海证监局对上述券商员工违规炒股适用老《证券法》处罚,是因为涉案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施行前。

厉律师进一步指出,新、老《证券法》均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处罚力度也是一致的,即: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截图自:新《证券法》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证监部门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之下,老《证券法》仅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处罚对象仅限于法人,不包括个人。

那么上述案件里出借自己证券账户给周天航的“徐某”是否也有可能被处罚呢?对此,厉律师向记者表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出借自己证券账户的“徐某”不会受到处罚。而如果涉案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施行后,则证监部门可以处罚“徐某”。

最近,证监会就从业人员违规投资的监管也新出台了相关规定。今年11月2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强化利益冲突管理,并要求相关人员不得违法投资,不得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等。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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