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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逃废债”需有效保障中介机构独立性

每日经济新闻 2020-11-22 22:17:07

每经评论员 张寿林

日前,金融委召开会议指出,要依法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各种“逃废债”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笔者注意到,近期债券市场发生了华晨集团、永城煤电等AAA级国企债券违约事件。而业内也出现了许多针对债务主体“逃废债”的质疑。比如,有业内人士在和笔者讨论时就提到,永城煤电将其持有的中原银行股权无偿转出,却没有用于变现还债,随后宣布债券违约,这实在有些于理不通。

“逃废债”不仅为市场所不容,政策层也三令五申要大力惩戒。今年7月,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就联合发文,要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企业通报及惩戒机制,对蓄意损害债券投资者利益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发行人,依法依规限制其市场融资。对恶意“逃废债”的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和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依法将其“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市场所担心的是,如果“逃废债”行为未获严惩,后续可能有更多发债主体仿效,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下,市场风险便会被不断放大。但在声讨“逃废债”的同时,也有不少观点指出,投资不能仰仗国资信仰,要彻底打破刚兑心理。

诚然,打破刚兑必须要坚持下去,但我们同样也要对“逃废债”保持零容忍。这其中,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的作用不容忽视。因为一只不合格债券要发行成功,必须有赖于这些机构的掩饰和配合。因此,我们看到,在永城煤电等违约后,市场出现了不少指责评级机构未能提前预警的声音,更有金融机构被曝光协助发行人违规发债。

某种程度上,近期AAA级国企债券违约暴露了整个债券融资体系尚存在机制性问题。比如,评级机构未能提前预警,待债券违约成为既定事实后,才下调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一部分原因在于,债券发行人亦即评级对象正是评级机构的客户。评级费用最终还是由发行人承担,按照市场规律,评级机构自然需要满足客户需求。如此一来,评估结果怎能客观公正?

整个市场又非常依赖信用评级,比如债券可用作质押融资,而按照政策规定,债券质押式回购需满足债项评级为AAA级、主体评级为AA级以上才能入库。诸如此类,外部高评级被多方作为各类交易的必要条件。而信用等级越重要,发行人就越需要高评级,在评级对象承担费用的模式下,发出来的债几乎都是高信用等级的。

如何打击“逃废债”,政策层已给出处置办法。比如,信用评级机构要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但具体落实起来,却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在营造“逃废债”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的基础上,更需考虑如何进一步完善债券融资运行机制。包括评级在内的中介机构,在运营机制上如何更好地保障自身独立、公正开展业务,如何保障勤勉尽责,需要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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