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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这些外国人,云南警方最高奖励3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 2020-10-29 16:48:25

每经编辑 周宇翔

据@云南警方 10月29日消息,为有效防范和惩治外国人“三非”活动,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鼓励群众举报“三非”外国人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公安部有关规定,按照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工作部署,云南省公安厅制定了《“三非”外国人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以下为《“三非”外国人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惩治外国人“三非”活动,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鼓励群众举报“三非”外国人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公安部有关规定,按照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工作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群众举报“三非”外国人线索实施奖励。

第三条  外国人“三非”活动线索包括:

(一)策划、准备实施、实施组织、运送外国人偷越国(边)境的;

(二)协助外国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三)外国人存在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三非”情形的;

(四)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

(五)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

(六)其他涉嫌外国人偷越国(边)境及外国人“三非”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四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三非”外国人线索,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或公安机关公开的其他报警电话;

(二)手机用户发送短信至“12110”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五)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五条  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根据其为侦破或防范组织、运送外国人偷越国(边)境案件、抓捕蛇头、“三非”、“四黑”等违法犯罪分子等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效果,给予举报人奖励,发放相应的奖金:

(一)提供涉嫌“三非”外国人行迹及有关信息,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查证1人奖励200元至1000元;直接抓获涉嫌“三非”外国人并扭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查证1人奖励1000元至3000元。

(二)举报组织、运送外国人偷越国(边)境案件(50人以下)的,每起案件奖励2000元至5000元;举报组织、运送外国人偷越国(边)境案件且案情特别重大(50人以上)的,每起案件奖励5000元至1万元。

(三)举报协助外国人非法出境入境的,按查获“四黑”人数实施奖励,每查证1人奖励500元至1000元。

(四)举报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每查证1起奖励1000元。

(五)举报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每查证1起奖励1000元。

(六)举报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每查证1起奖励1000元。

(七)举报线索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奖励1万元至3万元。

第六条  对群众举报的“三非”外国人线索应当及时予以评定并奖励。评定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公安机关提出评定意见,由各州(市)公安局审定后,由各级受、立案单位所在公安机关发放奖金。

第七条  群众举报的“三非”外国人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的,即为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因涉外案(事)件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受理举报人对所举报线索核实情况的咨询。

第八条  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三非”外国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举报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群众举报线索系公安机关已掌握核实或正在侦查的线索,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公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线索,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严格保护。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  “三非”外国人线索举报奖励经费由省公安厅下拨专项经费保障,不足部分由各级受、立案单位所在的公安机关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  各州(市)公安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三非”外国人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各州(市)要在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度“三非”外国人线索举报奖励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对未按本规定管理使用“三非”外国人线索举报奖励经费或者未按要求上报有关使用情况的,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将通报批评,并视情减少或者取消下一年度“三非”外国人线索举报奖励经费的划拨。

第十三条  各州(市)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本州(市)“三非”外国人线索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省厅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公安机关“三非”外国人线索举报奖励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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