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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记者调查:部分地区非农户口可办理“老房子”确权登记

每日经济新闻 2020-10-20 22:45:41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陈旭    

城镇化步伐加快,很多农村居民开始担忧:进城之后,农村的房子是否还有权继承?

近日,自然资源部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其中在“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中,该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此,中部某省份一名村委会主任商贵(化名)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该村在今年8月份已由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做了宅基地的不动产证件办理登记,当时主要是针对“老房子”进行登记,采取一户一宅的登记方式。

对于何为“老房子”, 商贵解释,如果目前非当地户籍的农村户口,其村里的房屋是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建的才可以登记办证。

图片来源:新华社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自然资源部在上述答复中表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该答复同时强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今年5月,《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印发,文件提出,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

文件同时指出,要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作用,推动解决宅基地“一户多宅”、缺少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权利主体认定等问题,按照房地一体要求,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努力提高登记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织群众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申请登记,实现批量受理、集中办证。

记者调查发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已经在多地快速展开。

今年8月初,已经是城镇户口且常年在城镇居住的刘峰(化名)看到了老家群里村委会主任发的一则消息:家里办不动产证,需要夫妻二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村里集中办理。

看到这个消息后,包括刘峰在内的很多人都在群里问:“我能办理吗?”而问这个问题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城镇户口。

刘峰早早回到老家,办证当天等待在确权登记的临时办公室外面,在填写好“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证件后,他提交了申请。

刘峰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还没有拿到相关确权的本子,可能还需要进行审批。

除了刘峰所在的中部某省外,记者还进一步联系了东部、西部一些省份的村民,获悉各地情况大致类似,此前已经完成的确权登记,除了本村农村户口的居民外,村里面一些原本已经搬进城里生活且属于城镇户口的人,也可以进行确权登记。

非农村户籍不动产登记需满足相应条件

并非所有的城镇户口居民都具备回村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资格,有些人、有些房子在此次确权登记申请中并未获得通过。

商贵介绍,此次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要求房屋建设的地方不能压国家红线,也就是不能在原本属于耕地的土地上建房子,否则不能确权登记。还有就是,这次主要是针对“老房子”进行确权登记,新建的房子还没有开始做。

商贵解释,如果目前提出登记的居民不是当地的农村户口,其村里的房屋是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建的才可以登记办证。

201612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商贵介绍,这次是当地进行的第一批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下一步可能还会有第二批、第三批等。近年来,非农村户籍的人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房屋能否在未来被确权登记还不得而知。

封面图片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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