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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原副总经理状告证监会,败诉!此前内幕交易被罚没521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 2020-10-11 00:24:55

每经编辑 周宇翔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了《王良友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判决书披露,2018年5月15日,证监会认定南方电网原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王良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控制亲属股票账户,买入文山电力股票,交易异常。依据违法事实,证监会对他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74万元、罚款348万元的行政处罚。王良友因不服证监会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证监会处罚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良友诉讼请求。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决定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控制3个亲属账户交易“文山电力”获利174万,被证监会罚没521万元

判决书披露,证监会于2018年5月15日对王良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15年9月23日,文山电力停牌并公告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文山电力发布公告前,该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8月21日形成,9月23日公开。王良友作为文山电力实际控制人南方电网的副总经理,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证监会认定,王良友实际控制和利用亲属“于维松”、“于粟宇”和“闫卫红”账户,在2015年8月至9月期间,多次交易“文山电力”股票。

2015年8月26日至9月22日,“于维松”账户累计买入“文山电力”412,100股,买入成交金额3,552,490元,2016年6月23日至6月24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为3,985,486元,盈利456,308.27元。

2015年9月17日至9月22日,“于粟宇”账户累计买入“文山电力”508,050股,买入成交金额4,405,889.50元,2016年6月22日至6月27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为4,944,433元,盈利564,297.85元。

2015年8月31日至9月22日,“闫卫红”账户累计买入“文山电力”421,000股,买入成交金额3,585,720元,2016年6月22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为4,287,333元,盈利717,086.15元。

综上,上述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文山电力”共计盈利1,737,692.27元。同时,证监会认定,上述账户交易行为与本案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明显异常。

证监会根据王良友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王良友违法所得1,737,692.27元,并处以3,475,384.54元罚款。

王良友状告证监会:买入文山电力为“响应国家救市号召”

王良友对证监会处罚不服,向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证监会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证监会向王良友发送调查通知书,对王良友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10月10日,证监会向王良友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王良友签收后,要求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2017年11月7日,证监会向王良友送达听证通知书。2017年11月29日,证监会召开听证会。

听证时,王良友及其代理人认为,一,王良友虽是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但其分管工作并不包括本案所涉内幕信息,并没有参与、也不知悉内幕信息。第二,其交易行为均具有正当合理理由,不属于明显异常交易。第三,本案发生在特殊的救市时期,不能把正常时期重大资产重组对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和逻辑,简单套用到本案。第四,即使认定构成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明显不当。第五,此案最终处理意见将对个人及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对于上述申辩意见,证监会经复核未予采纳。

一审法院就几个争议焦点作出了认定。其中,对于王良友主张其买入“文山电力”为响应国家救市号召一节,一审法院认为,王良友并未以自己的名义买入该股票,而是利用他人账户买入,可见其买入行为本身就具有隐蔽性,且其买入“文山电力”时间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发出公告时间并不吻合。故对于王良友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王良友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对其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王良友的诉讼请求。

终审法院:王良友败诉

王良友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王良友作为涉案文山电力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进行了文山电力的证券交易活动,且不存在阻却违法或豁免的事由,构成了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交易的行为,证监会通过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对王良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亦无不当。

北京市高院认为,王良友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没有正当理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王良友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相应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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