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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什么?“口红一哥”李佳琦把两家公司告了,还要索赔106万!刚刚,法院判了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9-09 00:12:15

每经编辑 王鑫

通过明星、网红带货实现流量变现,是不少商家的生财策略,但未经明星、网红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姓名蹭热度,则触犯了法律红线。

李佳琦被“代言”,忠粉助其上诉

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官微消息,9月8日,该院对“口红一哥”李佳琦诉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6万元。

李佳琦是一位知名美妆博主,为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签约达人,在抖音、微博、淘宝和小红书等平台拥有高曝光率和数千万粉丝,被称为“口红一哥”。公众所熟知的“佳琦全球严选”淘宝店铺由李佳琦和其签约公司共同运营。

超强的带货能力和较高社会知名度,使得李佳琦具备高商业价值,引来一些不良商家的觊觎。

2019年9月,毕某、卢某在杭州注册成立了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冒用李佳琦的名义,生产、宣传、销售“李佳琦严选”自热速食、方便速食以及休闲食品系列产品,并将李佳琦的肖像和姓名印制在产品的外包装上。不少消费者被误导,继而购买。

商品在市面流通后不久,李佳琦的一些忠实粉丝发现该系列零食并非李佳琦出品,而是被商家擅用了肖像、姓名等信息。为帮助自己的偶像维护权益,粉丝们陆续购买了一些侵权产品邮寄给李佳琦。

事实上,李佳琦从未与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过合作。

胜诉:索赔106万,最终赔偿16万

2020年3月,李佳琦将上述两家公司诉至杭州市萧山区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共计106万元。

8月26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人格权纠纷案,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案。

9月8日,该院对本案作出判决,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所有侵犯李佳琦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召回、撤换使用了原告肖像、姓名的产品、宣传资料等;向李佳琦进行书面澄清及致歉;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佳琦”字样;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例如假冒他人姓名盗取上学机会;采用违法方式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姓名,如对他人的姓名故意做不当发音。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予以使用,如制作广告等。

该案中,李佳琦作为拥有一定知名度的美妆博主,其姓名及肖像具有商业价值。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明知李佳琦姓名、肖像具有商业价值,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宣传资料、产品名称、产品包装、商用名片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并用于商业经营,该行为侵犯了李佳琦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李佳琦要求两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维权费用106万元,法院认为,因李佳琦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两被告因此所获得的利益,故根据李佳琦的知名度、两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损害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其经济损失为16万元。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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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明星、网红带货实现流量变现,是不少商家的生财策略,但未经明星、网红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姓名蹭热度,则触犯了法律红线。 李佳琦被“代言”,忠粉助其上诉 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官微消息,9月8日,该院对“口红一哥”李佳琦诉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6万元。 李佳琦是一位知名美妆博主,为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签约达人,在抖音、微博、淘宝和小红书等平台拥有高曝光率和数千万粉丝,被称为“口红一哥”。公众所熟知的“佳琦全球严选”淘宝店铺由李佳琦和其签约公司共同运营。 超强的带货能力和较高社会知名度,使得李佳琦具备高商业价值,引来一些不良商家的觊觎。 2019年9月,毕某、卢某在杭州注册成立了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冒用李佳琦的名义,生产、宣传、销售“李佳琦严选”自热速食、方便速食以及休闲食品系列产品,并将李佳琦的肖像和姓名印制在产品的外包装上。不少消费者被误导,继而购买。 商品在市面流通后不久,李佳琦的一些忠实粉丝发现该系列零食并非李佳琦出品,而是被商家擅用了肖像、姓名等信息。为帮助自己的偶像维护权益,粉丝们陆续购买了一些侵权产品邮寄给李佳琦。 事实上,李佳琦从未与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过合作。 胜诉:索赔106万,最终赔偿16万 2020年3月,李佳琦将上述两家公司诉至杭州市萧山区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共计106万元。 8月26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人格权纠纷案,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案。 9月8日,该院对本案作出判决,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所有侵犯李佳琦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召回、撤换使用了原告肖像、姓名的产品、宣传资料等;向李佳琦进行书面澄清及致歉;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佳琦”字样;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例如假冒他人姓名盗取上学机会;采用违法方式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姓名,如对他人的姓名故意做不当发音。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予以使用,如制作广告等。 该案中,李佳琦作为拥有一定知名度的美妆博主,其姓名及肖像具有商业价值。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明知李佳琦姓名、肖像具有商业价值,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宣传资料、产品名称、产品包装、商用名片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并用于商业经营,该行为侵犯了李佳琦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李佳琦要求两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维权费用106万元,法院认为,因李佳琦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两被告因此所获得的利益,故根据李佳琦的知名度、两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损害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其经济损失为16万元。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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