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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选管会:香港法例没有所谓“初选”机制,候选人一切选举开支必须申报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7-15 07:51:25

每经编辑 张喜威

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网站,7月14日,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就上周末(7月11日至12日)举行的立法会“初选”活动发表以下声明:

选举是严肃的事情,选举程序受有关选举法例严格监管。公共选举必须在公开、公平和诚实的情况下进行。香港法例并没有所谓“初选”机制,任何所谓“初选”并不构成立法会选举或公共选举程序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7条规定所有候选人在选举后,必须向有关当局就其在选举开支及收取的选举捐赠提交选举申报书。因此,如符合上述条例第2条的候选人定义,不论最终有没有报名参选二○二○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有关人士在选举中涉及的一切开支,必须予以申报。发言人强调,该条例第23条订明,只有候选人及其授权的选举开支代理人可招致选举开支,否则即属非法行为。不过,如第三者在互联网发布选举广告而招致的选举开支只属电费及/或连接互联网所需的费用,则可获豁免刑责。

发言人亦重申,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7至9条,任何藉贿赂、武力、胁迫或欺骗手段以诱使他人参选或不参选的行为,均属舞弊行为,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七年。另外,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2条,已递交提名表格的候选人,只可在提名期结束前撤回其提名。现行法例不容许候选人在提名期结束后退选,亦没有所谓“弃选”机制。

公众包括候选人及其他有关人士如怀疑有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应向廉政公署举报。选管会接获有关投诉会严正处理,转介执法机关跟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已在六月三十日在港实施。第二十九条规定,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即属犯罪。至于选举活动是否构成任何罪行,则视乎检控机关及法庭的决定。市民在组织或参与任何选举相关活动时,亦应小心留意相关条文。

选管会是一个独立、公正和非政治性的组织,根据实际及客观的因素按相关法例决定公共选举事宜。选管会上星期三(七月八日)曾发出声明,指出二○二○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提名期临近,留意到传媒报道个别人士/团体举行各种选举活动,故特意提醒有意参选人士及其他持份者必须了解及遵从选举法例的规定,以免误堕法网。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张建 摄(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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