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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不具备农险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6-12 15:38:27

结合当前各地农险经营主体供给较为充足的实际,《通知》明确要求,不具备农险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针对共保不利于竞争和创新服务等弊端,《通知》明确提出,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风险管控,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对于个别农险共保体中由于历史原因包括暂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保险机构的问题,《通知》设定了两年过渡期。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张海妮    

图片来源:摄图网

今日(6月12日),银保监会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行业反映较为集中的农险市场准入问题,按照“依法合规、提高标准、放管结合、动态监管”的原则,建立完善全流程的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表示,为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做好取消资格审批后的农险市场准入监管工作,监管部门充分听取行业意见,经多轮研究讨论,市场对深化农险经营条件改革已形成广泛共识,启动改革的时机基本成熟。从而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通知》。 

完善准入机制

具体来看,《通知》共计19条,分别从经营条件、经营标准、退出机制等方面对农险业务进行了规范。在经营条件上,《通知》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从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两个层面分别制定农险业务经营条件。

就保险公司的总公司而言,想要经营农业保险,需要满足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良好,近3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有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包括经营策略、组织架构和风控体系等;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8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农业保险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具备相对独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设立在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的全国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能完整、及时、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0%以上;其中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等多个条件。

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想要经营农业保险则需要满足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内控管理良好,近3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5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和风险管理能力;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查勘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能够满足业务管理和农业保险服务的要求,并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等。

若保险公司总公司退出农业保险经营的,其所有省级分公司自动退出农业保险经营。原则上,凡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本地开展农险业务,无需向监管机构进行经营资格申请。

有业内人士在跟《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准入机制,有利于实现农业保险市场的规范化。 

完善退出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对欲退出农险经营的保险公司进行了详细规定。《通知》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明确规定建立农险经营的退出机制:一方面,保险机构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的,应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另一方面,《通知》规定,对于保险机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机构退出农业保险经营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未了责任,做好交接工作,妥善做好后续事宜。保险机构退出后,未妥善做好后续事宜造成严重影响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农业保险分散机制不完善,为弥补单个公司资本实力和农险经营经验不足,部分地区组成农业保险共保体,通过“抱团取暖”的方式应对大灾风险。但是,农业保险共同体也存在着阻碍竞争、抑制创新及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的公司“搭顺风车”等问题。

针对这些情况,《通知》也对农业保险共保进行了针对性的规定:结合当前各地农险经营主体供给较为充足的实际,《通知》明确要求,不具备农险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针对共保不利于竞争和创新服务等弊端,《通知》明确提出,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风险管控,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对于个别农险共保体中由于历史原因包括暂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保险机构的问题,《通知》设定了两年过渡期。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深入贯彻《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针对行业反映较为集中的农险市场准入问题,按照“依法合规、提高标准、放管结合、动态监管”的原则,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强化动态监管,建立农险经营评估机制,畅通退出机制,建立完善全流程的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制度体系,深入推进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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