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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市公司董事长合伙配资8亿炒对方公司股票,2亿保证金亏完还要吃8000万借款官司?来看法院怎么判!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6-06 15:41:36

配资并不新鲜,但是上市公司董事长和公司之外的人通过配资6亿元买卖自己公司股票,甚至是用配资接盘那就是件新鲜事了。

每经记者 杨建    每经编辑 何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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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配资并不新鲜,但是上市公司董事长和公司之外的人通过配资6亿元买卖自己公司股票,甚至是用配资接盘那就是件新鲜事了。

6月2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林亢峰、赵小强的二审判决书显示,赵小强和林亢峰双方各出资1亿元,以2亿元保证金配资6亿元,再由林亢峰以8亿元的股票账户买入赵小强指定的股票,其中一只就是赵小强作为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双方约定盈利平分,亏损由赵小强承担。

不过,买入了赵小强自己上市公司的股票后,股票就遭遇不断的下跌,连2亿保证金都被亏光。被告林亢峰认为,原告赵小强当初是利用被告给原告的股票托盘,甚至可能是骗被告接盘,在8个亿买入股票的同时,原告控制的账户也在卖出股票。同时,林亢峰自己的资金亏完之后,却被要求归还原告赵小强的借款8000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配资炒股2亿保证金亏光,补偿亏损中遭遇“下套”?

2020年4月2日的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赵小强与被告林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根据原告赵小强的申请,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了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原告赵小强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00万元。事实和理由是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杨文超、陈汉阳、徐秋玲等人于2017年6月至7月期间共向被告及被告指定的郑莹莹账户打款10500万元。2018年9月19日,被告就其中8000万元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约定于2018年10月19日归还5000万元,余款在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但此后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

被告林亢峰辩称,2017年5月底或6月底,被告在北京,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说聊一聊合作股票。被告从北京回来后和原告商定:双方各出资1亿元,找一家信托公司配资6亿元,共8亿元购买原告指定的股票,账户由被告掌握,赚了对半分,亏了原告承担。信托弄好后原告说买股票,共买了二三只股票,其中一只是原告自己上市公司的。买了股票后,股票却一直不涨,后来更是不断地跌,连2亿保证金都亏光了。被告问原告怎么办,原告说平仓。被告问原告被告的亏损怎么补回来,原告含糊地说原告会解决。

后续被告跟原告一直协商一些项目,但都没成功。不过被告的期望是非常高的,因为那些项目体量都大,利润绝不止一二个亿,所以被告也不会催原告补偿亏损。后来原告又联系被告说,到了2018年之后其处境很困难,公司和债权人催得都很紧,想让被告配合其应付一下那些人,仍然让被告打欠条,说可以跟一年多以前汇给被告的钱关联起来。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日,原告赵小强通过杨文超的银行账户向户名为郑莹莹的银行账号分两次转账共计3000万元;2017年6月6日、6月9日、6月14日,原告赵小强通过陈汉阳的银行账户向上述郑莹莹的银行账号分别转账3500万元、1000万元、2500万元;2017年7月17日、7月18日,原告赵小强通过徐秋玲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林亢峰的银行账号分三次转账共计500万元。嗣后,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分别为300万元、7700万元的借条和欠条各一份。2018年9月19日,被告就上述借条、欠条所涉8000万元款项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定于2018年10月19日归还5000万元,剩余资金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归还。

上市公司董事长找人合伙配资6亿炒自己公司股票?

一审判决书显示,后来有迹象让被告林亢峰认为,原告当初是利用被告给原告的股票托盘,甚至可能是骗被告接盘,8个亿买入股票的同时原告控制的账户也在卖出同一只股票。值得注意的是,为此被告林亢峰偶尔试探原告的时候,原告都明显地有些紧张,外加被告被原告的大项目吊着,眼看着就要成功,所以被告就答应原告演“双簧”给原告公司债权人看。被告当时以为只是搪塞一下原告公司债权人,结果却是被原告下了套路。原告含糊地说,是为了应付债权人和公司才这样起诉的,其也不在意是不是能赢。

对此在一审判决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被告林亢峰归还原告赵小强借款800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但是上诉人林亢峰因与被上诉人赵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6月2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林亢峰、赵小强的二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显示,林亢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首先是:股票配资合同关系并非民间借贷。事实是赵小强和林亢峰的合作内容是双方各出资1亿元,以2亿元保证金配资6亿元,再由林亢峰以8亿元的股票账户买赵小强指定的股票,其中一只就是赵小强作为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双方约定盈利平分,亏损由赵小强承担。而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是民间借贷的主要证据是还款计划、银行汇款凭证和录音。其中还款计划与汇款凭证在借款时间和金额上均无法匹配,录音中赵小强同林亢峰提到的金额也始终与汇款凭证体现的金额不一致。

同时赵小强仅认识一周就借给林亢峰一个多亿,而赵小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又有律师和法务人员辅助,却在借款时不签合同,对借期、利率、用途等全无约定,更没有担保;汇款时也不备注为借款,而是刻意备注为“往来款”,并且汇入的并非林亢峰账户,而是郑莹莹的账户,双方却从未约定由其代收借款。汇款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赵小强也从不催款,始终对此只字不提。如果双方真的是民间借贷,这些有违常识的现象显然是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上,赵小强在庭审中也始终未能说清楚所谓借款的来龙去脉。

到底是股票配资还是民间借贷,来看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郑莹莹是否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提供了借条、欠条复印件、还款计划原件、录音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主张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配资关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在原告未认可双方之间存在配资关系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抗辩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被告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其未出具过还款计划并申请司法鉴定,但未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该院对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事实可以予以确认。

另外林亢峰认为,郑莹莹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应被通知参加诉讼。从配资合同的角度,郑莹莹是接受保证金并经办配资的第三方,必须参加诉讼才能查清事实并明确各方责任。即使从借款的角度,郑莹莹是收款人,而赵小强与林亢峰从未约定以郑莹莹账户作为“借款”的接收账户,因此,究竟应由林亢峰还款还是郑莹莹还款,以及郑莹莹收款基于什么事实,均需追加郑莹莹为当事人才能查清。关于郑莹莹是否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处理结果同郑莹莹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郑莹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条件,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抗辩主张缺乏相应证据证明,不予采纳。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还款计划,上诉人虽主张非其本人出具,但未提供反驳依据,其主张事实难以认定。该还款计划记载了款项的金额为8000万元,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的事实可予以确认。对于款项的交付,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案外人郑莹莹及上诉人交付款项的事实,上诉人虽否认其曾指令向郑莹莹交付款项,但从其出具还款计划及其对双方之间的关系等事实作出的陈述,其已经收到款项的事实可予以确认。

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是股票配资合同关系,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亦予以否认,相应事实难以认定。从所述双方各出1亿元,由其掌握股票账户等内容分析,也可认为双方虽最初有合作关系,但从上诉人出具还款计划的事实,可认为经双方商定,最终确认为借款关系。因此,从上诉人主张的事实角度,其亦应当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郑莹莹与本案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要求郑莹莹参加诉讼的请求,一审不予准许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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