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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券业首例刑法意义上的“从业禁止”宣判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5-26 21:50:17

今日(5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对一起内幕交易案被告人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对其处以“从业禁止”——禁止宁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这是全国首例对涉及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

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兰素英    

全国证券领域刑法意义上的首例“从业禁止”刚刚宣判了!

今日(5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对一起内幕交易案被告人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对其处以“从业禁止”——禁止宁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这是全国首例对涉及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

据了解,2016年2月,时任广州某证券公司项目经理的宁某,全程参与一并购重组项目,在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后,与其妻樊某在内幕敏感期内,共同商量、筹集资金、操作股票,非法获利17余万元。

利用内幕信息非法获利17万余元

今日,证券领域刑法意义上的首次“从业禁止”宣判了。

上海二中院披露,2016年2月,时任广州某证券公司项目经理的宁某,全程参与一并购重组项目,在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后,与其妻樊某在内幕敏感期内,共同商量、筹集资金、操作股票,非法获利17余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内幕交易罪名成立,并当庭建议法庭对宁某适用“从业禁止”,即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3-5年内从事证券行业。

辩护人则以所起作用极小、知晓程度较低、主观恶意较小,系初犯、偶犯等为由,请求法庭对其二人判处宣告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

但最终,上海二中院对被告人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对其处以“从业禁止”——禁止宁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这是全国首例对涉及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

上海二中院表示,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刑罚的惩治与预防功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一旦证券从业人员实施相关犯罪,将可能丧失继续从业的资格,有利于从根本上限制其再犯能力,降低其再次实施证券犯罪的风险。

“从业禁止”不再只是行政处罚

对于“从业禁止”大家似乎并不陌生,但是以往都是由行政监管机构下发的行政处罚。那么,什么是刑法意义的“从业禁止”呢?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上海二中院表示,“从业禁止”条款是《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职业犯罪数量不断增多的情况所新增的法律条款,“从业禁止”不是刑罚,而是一种预防某类从业人员再犯罪的禁止性措施,作为刑罚的附加措施弥补了刑罚的不足。

因此,刑法意义的“从业禁止”与行政意义的“从业禁止”规定有很大不同,行为人若违反该规定,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这也进一步完善了“从业禁止”制度体系,杜绝了一段时间内违背执业义务和道德要求的证券从业人员再犯罪的可能,并起到了较强的惩戒与警示功能,从源头遏制证券犯罪,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上具有重大意义。

2年前的行政处罚揭露内幕交易全貌

上海二中院对于上述内幕交易的过程简而概之,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找到上海证监局2018年初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书,里面详细披露了这对夫妻的交易过程。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自2011年上市以来,一直在寻找同行业公司做并购,而上海银橙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橙传媒”)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也有融资需要,也就是说双方均在寻找合作对象。2016年2月春节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潘某向金力泰推荐了银橙传媒。

2016年2月23日,金力泰董事长吴某政等人在广州证券潘某、宁某、任某熙的陪同下,前往银橙传媒考察,银橙传媒董事长隋某举等人接待。此次考察,吴某政比较满意,决定继续接触下去。

2016年3月上旬,银橙传媒隋某举等人到金力泰进行考察,金力泰方面由吴某政等人接待,广州证券潘某、宁某、任某熙陪同,此次考察中,双方都比较满意,并明确了金力泰、银橙传媒进行收购合作的意向。

2016年3月21日,金力泰与银橙传媒签订了《收购合作意向书》。2016年6月3日,金力泰公告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综上,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3月10日,2016年6月3日公开。宁某作为广州证券上海分公司员工参与了收购事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6年3月10日。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宁某的配偶樊菁利用“徐某新”中山证券账户买入“金力泰”19.7万股,成交金额137.98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徐某新”中山证券账户于复牌当日2016年7月8日将所持“金力泰”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54.25万元,盈利17.42万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樊菁属于内幕交易,没收樊菁违法所得17.42万元,并处以52.27万元罚款。

其实,不管是在何种情况下,证券从业人员都应坚守职业规范,自觉遵纪守法,配合国家共同筑牢金融防线,而非为一己私欲,利欲熏心。同时,人民法院也将以法律的公平正义守住金融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共同配合,依法惩治犯罪分子,助力防控金融风险。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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